資不抵債 銀保監會:原則同意易安財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7月15日晚,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的批覆》,原則同意易安財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同時,北京金融法院已於2022年7月15日(下稱“重整受理日”)裁定受理易安財險重整申請,並於同日指定易安財險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銀保監會稱,易安財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後續工作。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據悉,今年5月26日,易安財險接管組已作出《關於同意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的決定》。6月29日,銀保監會批覆同意易安財險進行破產重整。在獲得銀保監會批覆之後,7月8日,易安財險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法院裁定書中詳細披露了易安財險的財務狀況。具體來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以2022年3月31日為基準日的易安財險淨資產專項審計報告數據顯示,易安財險資產總計3.3474億元,負債合計4.6192億元,股東(或所有者)權益合計-1.2718億元,賬面資產小於負債。之後的淨資產價值資產評估報告顯示,易安財險經評估後截至3月31日的淨資產評估價值較賬面價值增值341.64萬元,為-1.2376億元,但仍處於資不抵債狀態。
在淨資產為負的情況下,易安財險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法院裁定書中披露了易安財險截至今年3月31日的多筆無法清償的負債,其中“房抵貸”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賬面逾期未兑付保險金總額為4075.15萬元,欠付北京閃銀奇異科技有限公司已到期業務保證金3768.79萬元;而其截至2022年3月31日賬面記載的貨幣資金餘額為2827.97萬元,其中698.80萬元被查封凍結,故現其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破產重整。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易安財險是企業法人,具備破產重整主體資格;根據現有證據,綜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的監管要求,易安財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重整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破產重整並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據悉,易安財險分別針對存量保險合同和保單債權人的權益保障發佈了兩份公告。
針對存量保險合同,易安財險將繼續履行。在公告中,易安財險表示,為保護易安財險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對易安財險後續經營、客户服務產生不利影響,管理人將盡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易安財險在重整期間繼續營業。
對於截至重整受理日尚未到期且仍需履行剩餘期限保險責任的保險合同,管理人將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繼續履行,該部分保單持有人無需申報債權,且保險合同權益不受易安財險重整的影響。
為充分保障易安財險保單持有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易安財險現就保單債權的保障事宜進行了公告。公告顯示,以易安財險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以下情形需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1)重整受理日前已到期的保單,已發生保險事故,但保險人尚未完成賠付的;
(2)重整受理日前未到期的保單,已發生保險事故且保險人完成本次賠付後保險責任即終止的;
(3)重整受理日前或重整期間,投保人申請退保且保險人尚未退還保險費的。
為簡化債權申報程序,充分保障保單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上述保單持有人(統稱為“保單債權人”)授權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代為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保單債權人如不同意授權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代為行使上述權利,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債權申報截止日前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提出異議,並以債權人的身份直接參與易安財險重整程序,包括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等,債權申報流程參考北京金融法院發佈的債權申報公告。
異議期屆滿後,無異議的保單債權人視為授權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代為行使相關權利,無須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文件。
重整受理日前已發生保險事故的,請保單持有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提供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將及時作出核定。已經通知和提交的,無需重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將根據核定結果代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