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調整市場準入標準
【環球網財經訊】近日,銀保監會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較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內容作出了相對較大的調整,重點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據悉,《徵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調整市場準入標準,擴大對外開放。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許可條件進行調整,明確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
《徵求意見稿》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督效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財務公司的服務範圍,將財務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程序和申請材料要求,統一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此外,《徵求意見稿》優化業務範圍,實施業務分級監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分級監管。
在優化監管指標,加強風險監測預警方面,增設了部分票據業務和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力爭實現對財務公司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徵求意見稿》強化向上延伸監管,防範集團產業風險。鑑於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增加了強化股東監管的相關措施。
同時,《徵求意見稿》強化公司治理監管要求,提升法人獨立性。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規,增加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要求。
《徵求意見稿》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補齊制度短板。增加財務公司破產相關條款,以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的相關內容。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修訂過程中,參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我國經濟增長數據,對財務公司的市場準入標準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由50億元調整至300億元,營業收入總額要求由40億元調整至200億元,税前利潤總額要求由2億元調整至10億元,實收資本要求由8億元調整至50億元等,基本與經濟增長水平相符。二是明確企業集團貨幣資金不低於50億元、成員單位數量不低於50家的條件,強調企業集團自身的資金歸集能力和成員單位的數量規模要求。三是增加非金融企業作為控股股東須連續盈利3年以上、淨資產率不低於40%、權益性投資比例不高於40%等條件,強調對控股股東的更嚴格要求。四是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以增強財務公司抵禦風險能力。
為加強票據業務監管,《徵求意見稿》新增“票據承兑餘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承兑匯票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兑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於資本淨額”等監管指標;將原監測指標“票據承兑餘額不得超過存放同業餘額的3倍、貸款餘額不得高於存款餘額與實收資本的80%”規範為監管指標,要求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控制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總額,加強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