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單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落地 助力企業盤活存量資產
本報記者 餘俊毅
近期,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的有效應用,在助力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方面發揮了較好作用,成為信託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新路徑。
8月1日,據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披露,由天津信託擔任受託人的天津市首單企業市場化重組受託服務信託於7月29日正式成立,委託人為天津濱海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濱海團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據瞭解,該信託充分運用信託在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等方面的制度優勢,在市政集團的紓困過程中引入服務信託,化解資產無法有效盤活的困境,並通過發揮信託財產獨立性、信託制度的靈活性等制度優勢,為充分挖掘委託人的資產價值提供了緩衝時間,增加了債權人獲得償付的來源,實現了委託人和債權人的共贏,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這是信託公司參與風險處置受託服務業務的有益嘗試。”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強監管政策環境下,傳統融資類信託業務發展受限,風險處置受託服務業務不僅切合當前信託公司業務轉型的需要,而且能快速提升信託公司的資產規模,更能體現信託的制度優勢。不過,相對於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來説,信託公司在該類業務方面的市場經驗及資源整合能力仍相對不足,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
其實,這並非風險企業首次引入信託機制參與風險處置。今年4月份,海航集團曾發佈消息稱,公司破產重整專項服務信託已依法成立,由中信信託和光大信託組成的聯合體擔任受託人。
2022年4月份,銀保監會信託部發布《關於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類通知》),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管理信託、資產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等三大類及若干小類。
其中,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按照風險處置方式,進一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市場化重組受託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面臨債務危機、擬進行債務重組或股權重組的企業委託,以全部或特定資產為信託財產,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託,助力企業提升市場化重組效率。另一類是企業破產受託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依照《破產法》實施破產的企業委託,以全部或特定資產為信託財產,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託,助力企業提高破產管理效率。
“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這類業務過於小眾,《分類通知》明確了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的定義,對其進一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邢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展望未來,邢成認為,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將會是人力、資金、技術、管理等全方位高投入的新型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必須具備完善、科學、專業的風險資產運營體系,充分確保受益人利益的實現。此外,信託公司還要綜合運用投資、融資等功能,在企業重整過程中提供共益債支持,企業重整後可繼續幫助債權人處置不良資產,或提供增量資金用於支持重整企業的經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