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敏:美國以立法形式將科研安全武器化
作者:郝敏
近日生效的美國《芯片與科學法案》由《半導體激勵法案》(CHIPS)、《研發與創新法案》和《2022最高法院安全撥款法案》三部分組成。從體量上看,除了引人關注的“芯片”部分提供542億美元補貼促進美國芯片製造業和供應鏈安全,“科學”部分的研究與創新是佔比最大的重頭戲。美國將在未來5年為法案中的科技創新部分提供約1699億美元,佔比超過60%,不僅為關鍵和新興技術的研發提供資金,同時也試圖重塑美國的科技政策和創新導向。
作為美國曆史上對科技研發和STEM教育最大的一筆聯邦投資,法案將防範知識產權威脅和外國影響力滲透的“科研安全”與確保“科技領先”提升至同等重要高度,並且相關規定針對性極強,充滿對華競爭的冷戰思維,必須予以充分重視、提高警惕,並進行防範。
法案指出,科研與創新對經濟發展和國防安全都至關重要,美國在科技創新領域的領先地位很大程度上正是源於其自二戰以來持續、大規模的研發投入,20世紀上半葉,美國高達85%的生產力增長都源於技術進步。但如今,美國聯邦研發支出佔GDP的比例從上世紀90年代的第4位下降到今天的第9位,接近60年來的最低點,落後於以色列、韓國、日本和德國等發達經濟體。而中國的研發支出自2000年以來平均每年增長近18%,5G和人工智能等技術突破的規模和速度引發華盛頓的巨大擔憂和不適,認為中國已經成為未來幾項關鍵和新興技術的領先力量。
因此,出台《研發與創新法案》被美國兩黨一致認為是應對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法案設定了大手筆研發資助:美國國家科學基金(NSF)獲得810億美元;商務部(DOC)獲得110億美元;美國國家與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獲100億美元,能源部(DOE)690億……用以支持美國未來10年在人工智能、量子計算、生物技術、先進材料等領域的科研創新和人才培訓。
在不斷泛化的“國家安全”大旗下,美國近年的立法趨勢和司法案例充分表明,美國在打擊遏制科研領域所謂“中國影響力”和“知識產權威脅”方面不遺餘力,且日益加碼。鉅額的聯邦資金投入,使“保護研發成果免遭外國威脅”和“遏制外國影響力滲透”成為頭等大事。法案花大力氣“紮緊藩籬,豎起高牆”,為主要授權機構制定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極強的“科研安全”規則,多處內容充斥着意識形態偏見和冷戰思維。
第一,釐清概念,禁止“受關注的國家/實體的有關人員”參與聯邦科研項目和活動。明確“風險國家”指的是由能源部長認定,對知識產權或國家安全存在風險威脅的國家。將“惡意外國人才招聘計劃”定義為“由受關注的國家/實體設立或贊助的任何計劃、職位+補償,以換取個人參與的項目,或有不當技術轉讓、知識產權盜竊、間諜活動歷史的項目,以及為推進軍事或情報工作招募外國人員的項目等”。
第二,對獲得資助授權的機構提出“科研安全”的具體要求。比如國家科學基金:要求NSF建立“研究安全和政策辦公室”,確定潛在的科研安全風險;制定研究安全相關程序和政策,對科研資助申請和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估;創建在線資源,對研究人員進行安全風險防範最佳實踐的指導,完成研究安全年度培訓;創建研究安全和誠信信息共享組織,查明危害研究安全的非法行為;禁止聯邦研究機構人員參與外國人才招聘計劃;申請資助必須披露是否參與外國人才招聘項目,且禁止資助“惡意外國人才招聘計劃”參與人;確保透明度,按年度披露NSF資助人有關外國財務安排,特別是披露來自被關注國家的資金支持,按要求提供國外僱傭合同文件等。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美國《高等教育法》第117條規定,凡是受到外國捐贈價值超過25萬美元的禮物,必須上報相關情況及合同。法案大大降低了報告的限額標準,改為5萬美元以上就必須向NSF報告,包括直接或間接從外國來源收到的禮物和合同。此外,還專門增加了“對主辦或支持孔子學院,或與之有協議的高等教育機構,限制其申請研究經費的資格”條款。
第三,沒有規定資助授權額度的機構,仍需恪守“科研安全”準則,比如國防部。根據《2019 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 1286 條,從事國防研究的學術機構須採取措施,支持保護特定的信息和技術,並“限制相關國家通過外國人才計劃等方式,在國防研究和科創企業中利用美國技術。”比如航空航天局,主要包括贈款限制與合同限制,長期以來一直限制使用 NASA資金“以任何方式與中國或任何中國公司參與合作或雙邊協調,無論雙方是否有不交換資助安排的協議”。對政府問責局的要求則是,要進行一項關於聯邦研究資金提供給受關注的外國實體的研究。
所有法律制定和實施不能脱離特定的社會環境和歷史背景。當今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的人才引進機制,科研人員和學者加入各種“人才計劃”是國際合作交流的常態。美國政府罔顧中國在高科技領域自主創新方面取得的重大進步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顯著成效,偏執地認為中國的科技交流和人才項目是故意瞄準美國研發的技術成果,將正常的中美科研合作和交流視為重大和需要高度關注的威脅,並以立法形式將科技研發“武器化”和“國家安全化”,已經嚴重地影響到中美正常的科研學術交流。
該法案實施後,中美之間教育和科研領域的合作會面臨更多掣肘和制度障礙,凡是申請聯邦科研經費的高校、研究機構和科學家只能進行二選一站隊。對此,我們要注意:
首先,提倡學術開放,保持基礎研究和人文思想的國際自由流動,這是不少美國高校也在爭取和堅持的。“中國行動計劃”被迫取消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擴大化地限制中美科學家之間的合作,嚴重損害美國自身的科研創新能力。那些曾經“敢怒不敢言”的高校在遭遇多番調查時,也不懈地為自己爭取學術自由和高度自治的空間。
其次,深入研究法案的“科研安全”規則,高度重視實踐中的合規風險。尤其需要加強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體系複雜多變的動態追蹤,對於科研國際合作中,需要限制使用和獲取的受控信息、實驗設備、技術數據乃至學術交流和論文發表,都要提高警惕,加強研判和管控風險。
最後,加強對科研交流領域和人才引進的法律合規監督與管理,加強吸引國際人才制度的規範化、透明化和國際化。尤其注重引才的雙向合規要求和法律培訓,提高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意識。(作者是國際關係學院知識產權與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