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發佈,銀保監會:過渡期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
【環球網財經訊】8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六章46條,分別為總則、內部控制職責、內部控制活動、內部控制保障、內部控制監督及附則。
今年4月29日至5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充分吸收採納合理建議,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結合理財業務特點規律,細化相關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關聯交易、風險準備金等管理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調整完善。”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在強化理財公司受託管理職責方面,《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體系,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在同類業務規則一致性上,《辦法》結合理財公司特點細化了相關要求,一是設立首席合規官。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三是加強交易監測、預警和反饋。四是完善個人信息保護。
此外,《辦法》堅持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共同推動理財公司完善內部控制長效機制。一是要求理財公司內控職能部門至少每年組織內控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二是要求理財公司內審部門至少每年開展內控審計評估,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三是監管部門加強持續監管,逐步建立理財公司評價體系,提升監管有效性。
據瞭解,《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六個月。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理財公司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逐項對照《辦法》要求向銀保監會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內控自評報告,確保將《辦法》各項規定內化為自身制度和操作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