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信息網絡犯罪追贓挽損力度
本報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靳昊、王金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30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飛速發展,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隨之快速增長。為加大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追贓挽損力度,《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要全面收集證明涉案財物性質、權屬情況、依法應予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要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處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員退贓退賠。
《意見》進一步規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明確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意見》立足實踐情況,進一步規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取證。一方面,明確了公安機關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調查核實規則,規定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證據使用。另一方面,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證規則作了明確,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提供電子數據的,應當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針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證據材料數量特別眾多且具有同類性質、特徵或者功能的情況,《意見》允許在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量選取證據。針對涉案人數特別眾多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意見》規定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收集證據逐一證明、逐人核實涉案賬户資金來源的,可以根據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等交易記錄和其他證據材料,對犯罪數額作出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