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徵求意見 銀保監會劃定6大准入門檻
【環球網綜合報道】繼確定税收優惠比例後,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相關配套細則已初步形成,開始在行業內徵求意見。近日,銀保監會於發佈了《關於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就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相關事項要求徵求意見。
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需要滿足六大條件: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上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上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台實現系統連接並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個人養老金相關制度要求,有效發揮優勢、合理控制成本,持續提升能力,做到運營安全、回報穩健、服務便捷,向人民羣眾提供長期保值增值、條款簡明易懂的商業養老保險。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等,產品保險期間不短於5年,保險責任限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能夠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交費靈活性要求。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就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管理要求、保險行業平台信息管理要求專門進行説明。保險公司應加強個人養老金資金管控,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業務發生的各類資金往來應符合資金賬户封閉管理要求。
除了劃定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的門檻,《意見稿》還擬定了具體的保險產品範圍。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需要符合保險期間不短於五年,保險責任限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能夠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交費靈活性等要求。
據悉,在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細則出台之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剛剛明確税收優惠政策,即對繳費者按每年1.2萬元的限額予以税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徵税,領取收入的實際税負由7.5%降為3%。
今年4月,國辦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明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户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萬元。賬户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特殊性,《意見稿》還對銷售等方面進行了“約法三章”。如保險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就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管理要求等事項專門做出説明;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保險公司負責製作銷售宣傳材料並督促使用,不得允許相關機構自行製作或修改材料;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台、移動客户端等為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諮詢、產品購買、權益查詢、信息披露、消費者教育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