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懲治網絡黑惡勢力,維護網課教學秩序
作者:高艳东
近日,河南新鄭市三中的劉老師被發現在家中因心梗去世。家屬提供的視頻顯示,劉老師死亡前,一些“網課爆破手”在網課中通過語音辱罵、共享屏幕干擾課件投屏等方式刺激劉老師。類似“網課爆破”已成為嚴重的網絡亂象,“爆破手”通常有組織地侵入網課課堂,用網絡熱詞或明星名字等作為ID名,通過開麥製造噪音、放哀樂、辱罵師生等方式,讓老師無法授課關閉直播。
法律不會無視“網課爆破”等網暴現象的蔓延,當積極介入並擔當網絡空間秩序的維護者。
第一,懲治網絡空間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的新任務。“網課爆破小組”屬於新型網絡黑惡勢力,是典型的有組織犯罪,他們經常在網站或者羣組裏做廣告。近年來,網絡空間的黑惡勢力有蔓延趨勢。一方面,隨着我國“掃黑除惡”行動的深入,傳統空間的黑惡勢力已經式微而逐漸轉向網絡空間。而公眾的生產、工作、生活的重心正在向網絡空間傾斜,線上會議、購物、教學等活動已經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網絡空間的匿名性、便捷性容易助長黑惡勢力。在網絡空間,不法分子通過購買機器批量註冊的賬號、使用化名等方式隱瞞自己身份,逃避監管和追蹤。同時,網絡的便捷性使組織行為更高效,在實體空間,召集同夥需要很高的交通和時間成本,但網絡空間的組織聯絡成本極低,首要分子可以迅速組織成千上萬用户統一行動。
我國執法機關已經開始重視打擊網絡黑惡勢力。2022年8月,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部署開展打擊懲治涉網黑惡犯罪的專項行動,執法機關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裸聊”敲詐、“套路貸”、輿情敲詐、惡意索賠、軟暴力催收等黑惡勢力組織,斬斷非法軟件開發、吸粉引流、跑分洗錢等不法利益鏈條,整治網絡水軍、造謠炒作、惡意營銷、網絡暴力等網絡亂象。
第二,與時俱進地將網絡空間納入社會秩序的保護範圍。我國現行刑法制定於1979年(1997年進行了大修改),其時代背景是工業社會,主要任務是應對傳統空間的違法犯罪。進入21世紀後,我國互聯網經濟在高歌猛進的同時也伴生了大量亂象,刑法就需要調整適用領域,明確網絡空間就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傳統刑法保護的“社會秩序”主要是車站、醫院等物理場所的秩序,但是,隨着人類全面轉向網絡時代,網絡空間的生產、生活秩序也應當按照社會秩序進行保護。例如,我國刑法第1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當前,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等,已經全面轉向“實體+網絡”的雙重模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的“社會秩序”應當包括網絡空間秩序。
顯然,線上、線下的教學秩序都屬於社會秩序的組成部分,“網課爆破手”在網課中罵老師,與在教室中起鬨鬧事,對課堂秩序的破壞完全一樣。換言之,對於“網課爆破手”的組織者、積極參加者(如多次參加),在造成嚴重損失時,可以按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其定罪。
第三,尋釁滋事罪的打擊範圍應當擴張到網絡滋事行為。“網課爆破手”辱罵老師、放噪音等滋事行為,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課爆破手”的行為符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面,在網課上辱罵老師,當然屬於“利用信息網絡辱罵他人”,並破壞了“社會秩序”的組成部分——教學秩序,屬於該解釋前半段規定的尋釁滋事罪。
另一方面,在網課中製造噪音、放哀樂,屬於“編造虛假信息”。雖然網絡空間常見的信息是文字,但聲音也是信息的表現形式,噪音、哀樂都屬於聲音信息。“噪音”不是老師上網課時產生的真實聲音,而是他人植入的虛假內容。“哀樂”是不應當在網課場景中播放的內容,“爆破手”把A場景的內容搬入B場景,屬於“編造虛假信息”的特殊形式。例如,在報道我國的一個事故時,水軍惡意使用韓國踩踏事故的照片,照片雖然真實,但被移花接木換了場景,就屬於虛假信息。同理,在網課中放哀樂就是編造明顯與場景不符的虛假聲音信息。換言之,在網課中放噪音、哀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後半段。
第四,在判斷因果關係時,對網暴行為可採用“第一影響力”標準。在鄭州網課案中,劉老師的死亡與網暴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需要警方進一步調查。
在“劉學州被網暴後自殺”等類似網暴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能否歸責於網暴者,是判斷“情節嚴重”的關鍵問題。網絡空間的違法犯罪都是非接觸性的,隔空謾罵是否是死亡原因,以及在眾多網暴者中誰的謾罵是主要原因,往往很難判斷。同樣,在劉老師的網課中,很多“爆破手”進行了謾罵,誰的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不同領域的因果關係應當採用不同的標準,例如,在環境污染案中,如果很難證明某種有害物質是致病原因,就可以採用高度蓋然性的疫學因果關係。
同理,網絡空間的因果關係應當採用不同於傳統空間的判斷標準,不能苛求絕對唯一性,在多人行為導致死亡結果時,應該按照社會一般人的標準,找出“第一影響力”(可以是多人並列)即謾罵最嚴重的“爆破手”,進而認定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需要説明的是,在懲治“網課爆破小組”時,要本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重點打擊組織者,對一般的參與者,原則上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同時,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落實“以教代刑”的原則,未滿16週歲的,執法機關不應對其定罪而只能採取責令家長管教等非刑罰措施。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法律不是固化文字。面對網絡空間亂象,刑法要富有彈性,更好適用於當下生活。只要按照時代背景解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就可以有效懲治“網課爆破小組”等網絡空間的黑惡勢力,確保網絡空間的良好秩序。(作者是浙江大學檢察基礎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