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丹:“北溪”事件的國際調查該如何開展
作者:刘丹
位於波羅的海的“北溪—1”和“北溪—2”海底輸氣管道9月底在劇烈爆炸中多處受損。這兩條跨境海底管道穿越俄羅斯、丹麥和德國三國領海以及五個國家(俄羅斯、芬蘭、瑞典、丹麥和德國)的專屬經濟區,將天然氣從俄羅斯輸送到德國。事發至今,還沒有任何國家或組織宣稱對此負責。
海底管道關係到歐洲乃至全球的能源和海洋安全,“北溪”事件值得國際社會關注的還有以下問題:如何才能使事件調查更有益於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未來調查如涉及跨國海底管道的損害、修復和賠償等問題,對涉案各方而言又有哪些國際法依據?
國際輿論普遍將“北溪”事件定性為“破壞行為”,丹麥、瑞典、德國和俄羅斯在事發後都啓動了國內調查。瑞典還在10月初公佈初步調查結果,指出該事件屬於“蓄意破壞”的嫌疑增大,並稱“北溪—1”爆炸點位於瑞典領海和“國際水域”之間海域,瑞典的調查是根據國內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規定對專屬經濟區內的爆炸事件行使管轄權。另外,聯合國和歐盟對開展調查的呼聲也很高,俄羅斯則表示相關調查應在俄專家參與下進行。最新消息是,俄天然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獲准參加“北溪”管道爆炸現場調查。但到目前為止,西方和俄羅斯都未停止指責對方是“幕後黑手”。
作為政治解決的一種方法,國際調查不僅在19—20世紀得到廣泛應用,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中也有其獨特優勢。1898年美國戰艦“緬因號”沉沒後,美國和西班牙各自成立調查委員會並做出截然相反的結論,兩國關係迅速惡化最終滑向戰爭。相反在1904年俄國海軍誤將英國拖網漁船擊沉的“多格灘案”中,調查委員會吸納俄國、英國、法國、奧匈帝國和美國的海軍高級將領參與調查。最後俄國賠償英國65000英鎊,事件得到解決。不僅如此,“緬因號”事件後,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還催生了有關國際調查的兩項立法——1899年《海牙公約》和《1907年海牙公約》,其中對國際爭端中國際調查機構的設置、職權和相關程序均有規定。
目前“北溪”管道爆炸事件以瑞典為代表的國內調查,已因缺乏透明度以及缺乏事件相關方的參與而廣受詬病。相較而言,國際調查具有如下優點:第一,國際性。這種調查是以多元化的國際調查團而非國家調查團的形式進行相對公正的調查;第二,專業性。調查團由專業人士組成,往往專注於處理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第三,靈活性。無論調查團的成立還是調查結果的執行都不具有強制力。
國際調查的這些特點使其在調查客觀事實和起因方面具有優勢,值得“北溪”事件有關各方借鑑。
“北溪”管道爆炸事件不僅表明國際調查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體現出《公約》在維護海底管道和海洋安全中的重要性。原則上,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可以合法享有和行使主權權利;其他國家的各項自由,包括鋪設海底管道和電纜的自由,需要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遵守沿海國有關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法律法規和國際習慣法規則。
“北溪”事件涉及的《公約》中沿海國管轄權包括:第一,沿海國對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人工島嶼、裝置和平台”的專屬管轄權(第60條和第80條);第二,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資源或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工島嶼、裝置和結構的作業而建造或使用的電纜和管道的管轄權(第79(4)條),而與此無關的管道和電纜不受沿海國的一般管轄;第三,勘探大陸架,開發其自然資源和“防止、減少和控制管道污染的合理措施”也屬於沿海國的管轄權(第79(2)條)。因此,瑞典方面提及《公約》的“管轄權”主要來源於第79條的上述規定。北溪股份有限公司曾提及,爆炸點在瑞典和(或)丹麥的專屬經濟區。如果多個爆炸點在兩個以上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重疊之處,那麼一國的國內調查是否還屬於其專屬管轄、是否能夠完全體現事件起因的全貌也就值得質疑。
“北溪”事件還牽涉到《公約》對海底管道損毀之後的如下規定:其一,《公約》成員國應立法處罰具有懸掛該國船旗的船舶或受其管轄的人破壞或損壞海底管道或電纜的行為(第112條);其二,如出現海底管道或電纜的所有者在鋪設或修理海底管道時對另一海底管道或電纜造成破壞或損害,則該所有者應根據相關國內法負擔修理費用(113條);其三,沿海國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管道污染時,“不應阻礙對海底管道的維修”(第79(2)條)。
海底管道雖然不像船舶那樣懸掛船旗,但它們由在某個國家管轄範圍內註冊成立的公司擁有和經營,管道所有者因而對海底管道的維修、損毀後的賠償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換言之,“北溪”管道爆炸事件的調查也應將兩條管道的所有者納入其中。
因為牽涉地緣政治和能源安全等複雜因素,“北溪”管道爆炸事件的調查正演變成一場“羅生門”。如何定糾止爭,讓國際調查這項“古老”制度發揮效力,幫助查明事實起因並達到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目的?恐怕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