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修訂網約車管理辦法:下調部分罰款數額
【環球網科技綜合報道】12月6日消息,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公佈了關於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具體來説,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在原暫行辦法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修改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還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