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
銀保監會12月9日公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明確,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辦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並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政策,對國別風險評級為中等、較高及高風險級別的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1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40%。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的申請時,要將國別風險管理狀況作為重要考慮因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披露國別風險和國別風險管理情況。
銀保監會表示,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有利於彌補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和強化風險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並適時發佈實施。
(總枱央視記者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