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擬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本報訊 日前,銀保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10年頒佈實施的《指引》彌補了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實施12年來,對於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和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結合上述情況,銀保監會對《指引》內容進行了系統研究和修訂完善。
具體來看,《辦法》延續了《指引》的架構,仍為五章不變,一共四十三條。重點修訂內容包括:原《指引》未對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明確統一標準,本次修訂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予以明確。同時,針對《指引》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複計提準備的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並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此外,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和比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別風險等級認定等內容以及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
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限定為中等、較高和高國別風險暴露,計提比例設定為5%、15%、40%。此次修訂明確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與財政部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並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後計提。《辦法》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可根據國別風險變化情況、銀行經營管理情況等對上述比例作出調整。
“考慮到《辦法》實施後銀行將開展修訂內部管理制度等具體工作,《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對銀行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實施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即《辦法》頒佈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國別風險暴露需要在6個月內達到監管要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蘇向杲 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