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三人談:數據成資產,有裨益也有難題
作者:盘和林 刘梅玲 宋 科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編者的話:近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將數據細分為“企業內部使用的數據資源”和“企業對外交易的數據資源”兩類,明確企業可將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內部使用的數據資源,確認為無形資產,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於出售的數據資源,確認為存貨,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將數據資源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有證券公司分析認為,這在會計準則上明確了數據是一種“資產”,並存在自身的明確價值。那麼,數據成為資產的難點在哪?它能夠給企業經營和個人投資帶來怎樣的變化?對於數字經濟,這一舉措又有什麼利好?
加速推動數據要素流通
盤和林
筆者認為,《暫行規定》完善數據要素確權、流通的體制機制,對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確權立法完善是利好。
具體看,相關利好又可分為三個方面:其一、《暫行規定》貫徹國家關於推動數據要素流通的戰略部署。數據已成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新生產要素,構建適配數據要素流通的制度環境刻不容緩,《暫行規定》是數據要素流通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其二、《暫行規定》服務會計實務。《暫行規定》將自用數據定義為無形資產,將出售數據定義為存貨,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數據資產入賬的問題,匹配了會計實務需求。其三、《暫行規定》推進數據要素流通制度創新研究。數據確權當下是全世界的難題,但凡事都要有個開始,《暫行規定》從會計計量角度給出一條數據確權路徑:一方面,未來隨着會計實務反饋的增加,《暫行規定》還將不斷完善,適配數據交易的會計實務;另一方面,《暫行規定》加強了數據資產信息披露,反應企業數據價值的同時,也助力數據安全監管透明化。
在企業層面,《暫行規定》對企業市值會產生積極影響:一方面,企業可以名正言順地通過數據資產開展經營,擁有數據的企業將獲得新的盈利增長點;另一方面,企業為獲得數據而產生的部分開支從費用化轉向資本化,開支資本化會增厚企業業績,提高企業資產價值,進而提高企業市值。
在個人層面,《暫行規定》對個人數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相反,數據資產會計計量的完善能讓個人數據更安全。數據資產一旦計入財報,就會通過信披向公眾公開,企業對個人數據的持有、交易將在陽光下進行。在過去,數據資產信息披露不透明才是個人數據面臨安全風險的罪魁禍首。在未來,計入財報的數據資產將一目瞭然地展現在公眾面前。
《暫行規定》是數據確權在會計計量方面的有效嘗試,但數據確權難題尚未完全解決。克服這一難題,還需在兩個方向繼續拓展:其一、更高層次的數據確權立法。多方共有數據、公共數據等確權規則要細化。確認數據資產的產權是數據資源會計計量的前提。其二、《暫行規定》還需在會計實務中補充完善。在會計制度方面,資產確認計量關鍵是成本價值能可靠計量,企業持有數據並非完整產權,且存在數據安全責任,可考慮以預計負債對沖一定的資產價值。另外,根據會計審慎原則,《暫行規定》應強調採取費用化來處理權屬不明確的數據資產的獲得成本,防止企業通過數據資產虛增利潤。(作者是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
需先解決數據權屬問題
劉梅玲
筆者認為,將數據資源確認為資產,首先要解決的是數據確權問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其中,“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符合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可作表外披露。
而根據上述條件,在實際應用中,有些數據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難以確定,如美團外賣的訂單信息,訂單信息中涉及賣家信息、買家信息、物流信息,美團外賣無法獨立擁有該訂單信息的所有權。同時,因為美團外賣並未就使用訂單信息支付賣家、買家和物流相關費用,所以其也不具備這些訂單信息的控制權。因此,該類數據資源無法滿足《基本準則》資產定義中對於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基本要求。
在數據領域中,公認可以確認的數據權益包括數據佔有權、數據使用權和數據收益權,《暫行規定》可將數據資源的控制權解讀為對數據資源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以解決此類數據資源確認為數據資產的權屬難題。(作者是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CGMA全球特許管理會計師)
數據價值定價體系有待摸索
宋 科
2020年4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將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寫入文件。在此背景下,進一步在會計準則上將數據確立為資產,從微觀層面看,可以促進企業優化自身數據採集、管理和使用過程,鼓勵企業完善數據資源管理體系,整合數據資源,豐富數據應用,從而激發數據的潛在價值,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從宏觀層面看,在會計準則上推動各企業對數據資產的明確記錄,將有利於在地方乃至國家層面進行數據相關活動的整體統計監測與評估,並能夠在宏觀經濟統計層面考察數據活動對宏觀經濟指標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評估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一步推動數據要素市場構建,對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而新政策將對企業的市值和財務報表等產生影響。一方面,在數字化時代,數據優勢也是企業競爭力的一部分,將數據在會計準則上確立為資產,能夠從市值上更好地反映具備數據優勢企業的競爭力。在財務報表方面,財政部在《暫行規定》中給出了相關的要求,也能夠逐步規範各個企業對數據資產進行標準化的歸類和記錄。但另一方面,由於缺乏統一的數據資產評估標準,不同企業對數據資產價值的評估會存在較大差異,可能會出現部分企業市值虛高或財務造假等問題。
因此,要更好地將數據確認為資產,還需要克服數據權屬界定不清、缺乏通用的數據資產化標準等問題。在數據權屬方面,數據生產者、管理者、整合者、使用者等角色之間的權利邊界存在一定的模糊交叉,且權利內容往往隨着應用場景的變化而變化,這導致企業所存儲的數據並不一定可以作為資產進行盈利活動。在數據資產化標準方面,現有的數據資產化方式尚不統一。目前對數據資產的定價方式主要包括傳統會計學的成本收益法定價、基於“信息熵”的數據價值定價和綜合評估的多維度定價,不同定價方式在數據賣方、買方和數據資產本身的側重不同,均在被不同程度地應用於市場實踐,但是由於數據價值的不確定性和場景依賴性,對數據價值的公認定價體系還需要進行長期的探索。(作者是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