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袋鼠法庭”的終結——《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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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華盛頓特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總部。圖片來源:安德魯·凱利/路透社在賈爾基訴SEC案中,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內部法庭審理案件侵犯了被告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路易斯安那州響起的憲法驚雷》,社論,5月23日)。允許SEC自行決定案件審理地點屬於違憲的立法權授權。
不尋求金錢賠償或許能解決陪審團審判問題。制定具體標準的立法可能解決授權問題。但這兩項改變都無法解決社論中指出的程序正義問題:“SEC同時扮演了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角色”。SEC對定罪有着重大利益訴求,其僱用的法官對此心知肚明。
S·保羅·波斯納
紐約
第五巡迴法院的裁決使人們開始關注行政機構在自身執法案件中的裁判角色,這值得歡迎。但不幸的是,裁決也延續了一個普遍誤解(社論中亦重複了這一觀點):總統必須要有正當理由才能罷免SEC委員。
聯邦證券法規中從未有此規定。這一誤解可能源自2010年"自由企業基金會訴PCAOB"案,當時訴訟雙方均同意SEC委員享有"正當理由"免職保護,多數意見判決也採納了這一理解。但斯蒂芬·佈雷耶大法官的異議意見對此假設提出了質疑。這一錯誤認知正在影響法院對SEC相關重要問題的裁決,並可能波及其他聯邦機構。
安德魯·N·沃爾默
喬治梅森大學莫卡特斯中心
華盛頓
沃爾默先生曾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副首席法律顧問。
刊載於2022年6月6日印刷版,標題為《SEC的正當程序與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