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體操運動員和滑冰選手是否需要像童星那樣的保護?——《華爾街日報》
Louise Radnofsky
插圖:《華爾街日報》圖片合成,iStock(4張);Getty Images(1張);Pixelsquid(1張)近四十年來,彼得·唐納利一直在推動一個他認為他人覺得難以理解的觀點:當兒童運動員每天訓練數小時,放棄正常教育,並經常面臨壓力和受傷的風險時,他們是在工作,而非玩耍——他們需要隨之而來的法律保護。
“在體育領域,人們有意忽視負面因素,”現為多倫多大學榮譽教授的唐納利博士説,“如果麥當勞有相同的事故率,或者任何僱傭大量年輕人的地方,或者學校呢?那將會出現大量的調查委員會、法規和政策。”
現在,人們可能真的在聽他的意見。唐納利博士受邀撰寫並在上個月南非舉行的關於消除童工的全球會議上提交了一份關於該主題的白皮書。對他來説,這是幾個跡象之一,表明在他有生之年,對年輕運動員的監管保護理念可能會得到認可。
“我快79歲了……我在想,‘我能看到那一天嗎?’”他説,“這可能是我見過的最好的時機。”
近年來,由拉里·納薩爾性侵醜聞引發的廣泛身體與精神虐待事件,以及隨後2022年冬奧會15歲運動員涉藥風波,將體操、花樣滑冰等運動推上輿論風口。本週,國際滑冰聯盟(ISU)投票決定將花滑/速滑成年組參賽年齡門檻從15歲上調至17歲。
這類項目的精英選手每週訓練時長超30小時,在尚未成年時就要完成高危技術動作。與影視童工拍攝時長限制、全美大學體育協會(NCAA)規定大學生運動員每週訓練不超過20小時相比,青少年運動員幾乎不受監管。
將未成年運動員視為勞動者將引發多重變革:可能出台訓練時長限制、制定訓練環境新標準與監督機制、強化義務教育相關規定。鑑於青少年參與商業賽事時存在成人間的資金往來,相關保護措施或可延伸至巡迴籃球賽/足球隊的未成年選手。
“最明確的界定標準是金錢介入時,“唐納利博士指出,“無論是合法薪酬或灰色收入,獲得贊助,還是他人從你的表現中獲利。當運動主宰你的生活並明顯影響學業時,這就開始進入勞動範疇。”
這一理念令許多管理者、家長及年輕運動員本人深感牴觸,他們認為孩子們並非被迫追逐令人豔羨的榮耀夢想。他們堅稱,正是孩子們主動投入長時間訓練來磨礪品格,這對他們深愛的運動事業成功至關重要。部分人還質疑"兒童有僱主"的説法站不住腳:支付教練費用的並非父母,收取報酬的也非教練,帶他們參賽的國家管理機構更非僱主——運動員本質上是在為自己拼搏。
但一些退役少年運動員認為,體育文化亟需改革,尤其應破除"訓練時長與成效永遠成正比"的迷思。
“孩子們不僅在比拼訓練強度——家長和教練也是——他們還在較量誰休的假期最少,“芬蘭花樣滑冰冠軍基拉·科爾皮説道。她4歲開始滑冰,11歲參加國際賽事,33歲時公開撰文講述親身經歷。“看到孩子帶傷訓練就該立即叫停,這種常識居然還要強調,實在荒謬,“她表示,“但據我在冰場觀察,現實恰恰相反。”
圖為2006年法國花樣滑冰歐錦賽上的基拉·科爾皮,她曾公開講述年少時的訓練經歷。圖片來源:Francois Mori/ASSOCIATED PRESS唐納利博士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保護兒童運動員的機制之一。挪威和瑞典等國已根據該公約的指導方針調整了青少年體育項目,這實際上要求它們優先考慮兒童福利。此外,加拿大出台了一項新的通用行為準則,要求體育組織必須採納,其中包括對虐待行為的廣泛定義,並對實施虐待或未能舉報虐待行為的人,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時,實施制裁。
與此同時,在美國,有跡象表明,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兒童運動員勞動理論可能成為監管現實。
去年,密歇根州的檢察官準備辯稱,曾經著名的體操教練約翰·格德特從強迫勞動中獲利,其利潤來自他每年數千美元的教練收入,而強迫勞動則體現在他利用職權迫使體操運動員在疼痛和受傷的情況下繼續訓練的例子中。
此案從未交由陪審團審理,因為格德特——被其家人描述為一位熱愛體育和運動員的敬業教練——在針對他的24項人口販運指控宣佈當天明顯自殺身亡。但密歇根州稱這一起訴“在特定情況下獨特但恰當”,其背後的理念不太可能消失。
2015年,馬凱特大學法學院學生克里斯汀·霍夫曼在《馬凱特體育法律評論》中提出,兒童體操運動員和滑冰運動員的教練安排、時間表及訓練環境可受《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監管,或通過擴展州法律對兒童演員的規定,以及其體育組織的規定。霍夫曼女士現為芝加哥律師,專注於其他領域,她在文中提到,撰寫此文的動機源於她自己在體操運動中的童年經歷。
《公平勞動標準法案》是一項已有83年曆史的聯邦法律,最著名的是規定了一週工作40小時後享有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的權利,但它也禁止“壓迫性童工”。
該法案几乎禁止所有14歲以下兒童工作,但臨時保姆、送報紙和兒童表演等活動除外。對於14至16歲的青少年,法案僅允許在不影響學業且不損害其健康和福祉的條件下工作。
與此同時,像加州這樣針對童星的州娛樂產業法明確規定,9至16歲兒童在上學日任何工作總時長5小時,非上學日不超過7小時。
霍夫曼女士寫道:“精英兒童運動員可能被視為《公平勞動標準法案》下的僱員,並像其他受僱兒童一樣受到保護。“她寫道,年輕運動員是否領取薪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與負責選拔國際賽事參賽者的國家體育管理機構的關係,以及"奧林匹克運動是一項商業活動"這一事實。
專門研究勞動法的索爾·尤因·阿恩斯坦-萊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丹尼爾·阿爾特切克表示,《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和其他勞動法正通過訴訟不斷被重新解讀——至少在主要創收體育項目方面,趨勢正朝着認定其為工作的方向發展。
“判例無疑正朝着’這屬於僱傭關係’的方向發展,“他説。
致信 路易絲·拉德諾夫斯基,郵箱:[email protected]
出現在2022年6月9日的印刷版中,標題為《兒童運動員的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