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的選舉計票權力 - 《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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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前副總統邁克·彭斯出現在國會山一場公開聽證會的視頻屏幕上。圖片來源:威爾·奧利弗/Shutterstock關於“1月6日委員會缺失的改革”(《評論與展望》,6月17日):《華爾街日報》編委會支持其認為的邁克·彭斯的觀點,即“憲法並未賦予副總統單方面拒絕選舉人票的權力。相反的觀點來自法學教授約翰·伊斯特曼。”
編輯們引用作為彭斯觀點權威的“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保守派J·邁克爾·盧蒂格”,他作證説“伊斯特曼先生所支持的理論在美國憲法或法律中沒有任何依據”;以及格雷格·雅各布,彭斯先生的律師,他作證説“我們審查了自建國以來國會進行的每一次選舉人票計票……230年的歷史中,沒有任何一位副總統聲稱擁有這種權力。”
《華爾街日報》對這些權威的依賴引入了委員會意圖的扭曲。從雅各布先生開始。他被引述的話並不真實。以下是他在2020年12月8日為副總統準備的備忘錄中所寫的內容:
“有歷史證據表明,亞當斯和傑斐遜都曾將選舉人票有效性的爭議裁決為對己方有利。1857年,參議院議長(當時由參議員約翰·克里滕登擔任,因副總統職位空缺)親自駁回了對威斯康星州選舉人票計票的異議,並宣稱首要的效性判定責任在於他本人,同時暗示眾議院和參議院之後可以聯合推翻他的決定。”
至於盧蒂格法官,他似乎不熟悉支持我立場的學術和歷史依據。正如我多次公開聲明,副總統是否有權裁決爭議選舉人票的有效性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當前案例中,我向副總統建議,無論他是否擁有此項權力,貿然行使都將是不明智之舉。
關於憲法是否賦予副總統此項權力的論點,列舉部分我所依據的資料來源:俄亥俄州立大學莫里茨法學院選舉法主任愛德華·弗利在2019年的法律評論文章中承認,這一論點具有‘重要的歷史淵源’。弗利先生早前與合著者共同指出,‘在1789至1821年的第一階段,人們普遍認為(計票和/或判定選票有效性的)權力屬於各州或參議院議長’,而非國會兩院。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教授約翰·柳與聖托馬斯大學法學教授羅伯特·德拉亨蒂在2020年10月發表於《美國思想》的重要文章中提出了相同觀點。從意識形態光譜的另一端來看,耶魯法學院教授布魯斯·阿克曼與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大衞·豐塔納在2004年探討托馬斯·傑斐遜在1800年大選中計入了佐治亞州‘明顯有缺陷’選舉人票的決策時,也闡述了類似立場。
另一篇學術文章引用了大法官肯特在其頗具影響力的論著《美國法律評述》中的陳述:“憲法並未明確規定由誰來計票並宣佈結果。在選票存在爭議且選舉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這一權力可能至關重要;我認為,在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參議院議長負責計票並確定結果,而兩院議員僅作為旁觀者在場,以確保過程的公正與準確,只有在選舉人團未能選出總統時才會採取行動。”
雅各布先生在2020年12月8日的備忘錄中承認了這一點:“一些學者認為,根據第十二修正案的文本,副總統是計票的唯一責任人,因此也是決定爭議選票是否應被計數的唯一責任人。”
早在2020年我提出這一論點之前,就有大量法律學術研究和歷史依據支持這一觀點,儘管我當時建議副總統不要行使這一權力。
我敦促他採取更穩妥審慎的做法,即應州議員的要求推遲計票,以便調查並在必要時阻止非法和違憲行為決定選舉結果。
約翰·C·伊斯曼
克萊蒙特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加利福尼亞州阿普蘭
刊載於2022年6月23日印刷版,標題為《副總統的計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