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的一週好時光 - 《華爾街日報》
Richard W. Garnett
美國最高法院週二裁定,緬因州不得對宗教學校或選擇送子女就讀這類學校的家庭進行選擇性歧視。卡森訴馬金案雖遲來已久,但對教育選擇權與多元主義而言仍是一場值得歡迎的勝利。
緬因州為居住在沒有中學的學區家長提供學費援助計劃。家長可選擇公立或私立學校,州政府將協助支付費用。包括州外學校在內的各類教育機構均符合資格,其中許多提供與公立學校截然不同的精英課程和豪華設施。但該州拒絕向選擇"宗派"學校的家庭提供資助——這類學校"宣揚與其相關的信仰體系"或"通過該信仰視角教授課程"。
六位大法官組成的多數派認為這違反了憲法對宗教自由行使的保護。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寫道,第一修正案禁止向宗教個人及機構剝奪本可獲得的公共福利。他強調,緬因州試圖建立比憲法要求"更嚴格"政教分離的願望,不能成為這種剝奪行為的藉口。
二十年前,在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主筆的判決中,最高法院摒棄了歷史上毫無根據的觀點——即向宗教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援助的計劃會以某種方式"確立"國教。與普遍存在但被誤導的標語宣傳相反,法院在澤爾曼訴西蒙斯-哈里斯案中裁定,宗教中立的擇校計劃實際上促進了教育發展。
這一裁決在全國範圍內引發了教育改革浪潮,但效果有限,因為部分州仍堅持執行將宗教學校排除在資助計劃之外的嚴苛規定。然而,羅伯茨首席大法官的三項判決最終完成了這項改革使命。
在2017年"三一路德會訴科默案"、2020年"埃斯皮諾薩訴蒙大拿州税務局案"以及如今的"卡森案"中,大法官們明確表示:憲法既不要求也不允許在教育資助領域僅因宗教屬性實施歧視。政府與宗教學校的合作不會確立國教,而反宗教歧視行為與憲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背道而馳。
大法官們駁斥了這種觀點:即各州以憲法未要求的方式邊緣化宗教教育的訴求,足以構成"重大國家利益"來剝奪選擇宗教學校的家長應享權益。針對"教派"學校和宗教"用途"的排斥性條款,其法律危害性不亞於基於宗教"身份"的歧視規則——這一辯解同樣未能動搖法官立場。正如首席大法官強調:“向青少年傳授信仰、灌輸教義並培養其宗教生活能力,正是私立宗教學校最核心的辦學使命。“州監管機構若執意審查學校的教學實踐、教材內容和辦學宗旨,試圖界定學校何時"過度宗教化”,這種糾纏政教關係的行為恰恰違反了憲法政教分離條款的立法本意。
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在異議意見中重提了一個常見主題。他擔憂"宗教多樣性增加會帶來基於宗教的衝突、矛盾和社會分裂風險上升”,認為法院應通過解釋第一修正案來預防、管控和抑制這類不愉快現象。但民選法官的職責並非基於自身對分歧的不可靠預判來評估政策選擇——政策爭議性與合憲性本無關聯。同理,州政府對潛在分裂風險的憂慮,也不能成為其違反《自由行使條款》實施歧視的正當理由。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另一份異議意見中,如同多年來眾多評論者那樣,老調重彈地警告法院正在拆除"建國先賢奮力築就的政教分離之牆"。儘管共濟會式的比喻層出不窮,但建國先賢及其後繼者本就熟悉宗教機構與政府間多種形式的教育合作,並理解這種合作與健康的世俗政治完全相容。憲法區分宗教權威與政治權力,釐清教會與國家界限,禁止官方干涉宗教事務,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護宗教自由,而非為反宗教歧視開綠燈。
二十五年前,教育券支持者首次挑戰緬因州排他性學費補助計劃未果。週二的勝訴雖遲但到,無論信眾與否,人們都能欣賞到教育多元化帶來的益處。
加內特先生是聖母大學法學院教授,也是宗教自由研究所的關聯學者。
圖片來源:蓋蒂圖片社刊登於2022年6月24日印刷版,標題為《宗教自由的利好一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