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裁決的關鍵摘錄 - 《華爾街日報》
Peter Landers
最高法院於週五推翻了1973年確立憲法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裁決,以及1992年重申羅伊案判決的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
以下是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撰寫的多數意見節選;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與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的協同意見;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多數意見方法提出質疑的判決協同意見;以及由斯蒂芬·佈雷耶、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和埃琳娜·卡根三位大法官聯合撰寫的異議意見。查看意見書全文請點擊此處。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的多數意見
“羅伊案從一開始就大錯特錯。其論證異常薄弱,且該裁決已產生破壞性後果。非但未能解決全國範圍內的墮胎爭議,羅伊案和凱西案反而激化了辯論,加深了分歧。"(第6頁)
“[墮胎權]並未深植於國家歷史與傳統中。相反,從普通法早期直至1973年,以刑事處罰禁止墮胎的傳統始終延續未斷。"(第25頁)
“正如法院一再重申的那樣,遵循先例並非‘不可違背的命令’。在某些情況下,過去的判決應當被推翻。”(第37頁)
“我們強調,本判決僅涉及憲法規定的墮胎權,不涉及其他權利。本意見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理解為對其他不涉及墮胎的先例產生質疑。”(第66頁)
“憲法並未禁止各州公民對墮胎進行監管或禁止。羅伊案和凱西案僭越了這一權力。我們現在推翻這些判決,將權力交還給人民及其選舉產生的代表。”(第79頁)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
托馬斯大法官總結了三個先前案例的結論:“已婚夫婦獲得避孕措施的權利”(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從事私人、自願性行為的權利”(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以及“同性婚姻的權利”(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
“在未來的案件中,我們應當重新審視本法院所有實質性正當程序的先例,包括格里斯沃爾德案、勞倫斯案和奧貝格費爾案。”(第3頁)
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的協同意見
“法院今日的判決並未在全美範圍內禁止墮胎。相反,法院的判決恰當地將墮胎問題交由民主進程中的人民及其選舉產生的代表決定。”(第3頁)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判決的協同意見
“法院的意見深思熟慮且詳盡,但這些優點無法彌補一個事實:其戲劇性且影響深遠的裁決對於解決當前案件並無必要。”(第2頁)
“一項更為狹窄的裁決,僅否定存在謬誤的‘胎兒存活性’標準,將顯著減少社會震盪,且足以裁斷本案。”(第11頁)
“多數意見與異議意見對本案法律問題展現出的毫無遲疑的確定性,令我難以認同。”(第12頁)
斯蒂芬·佈雷耶、索尼婭·索托馬約爾與埃琳娜·卡根大法官的聯合異議意見
“今日裁決後,某些州可能強制婦女繼續妊娠——即使胎兒存在嚴重生理缺陷,例如罹患泰伊-薩克斯病、出生後數年必夭折的胎兒。各州甚至可能主張,墮胎禁令無需制定保護孕婦免於死亡或身體傷害的條款……最令人憂懼的是,今日判決中沒有任何措辭能阻止聯邦政府在全國範圍內禁止墮胎。”(第2-3頁)
“憲法原旨制定者——包括第十四修正案起草者——並未將女性視為平等個體,亦未承認女性權利。當多數意見要求我們必須以批准時代的眼光解讀根本大法(除非對照中世紀黑暗時期),實則是將女性貶為二等公民。”(第15頁)
“今日判決將助推這場鬥爭:使避孕措施及其他涉及道德爭議的議題脱離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範疇,交由各州立法機構處置。”(第28-29頁)
“在此類高度爭議性案件中削弱遵循先例原則,令人質疑本院對法律原則的堅守。此舉使法院顯得不是剋制而是激進,不是謙遜而是貪婪。我們擔憂,今日判決正以種種方式衝擊法治根基。”(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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