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的非公民投票屬非法行為——《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看來事情解決得很快。去年12月紐約市議會通過法案,允許約80萬非公民參與地方選舉投票。行動派市長埃裏克·亞當斯既未簽署也未否決該法案,使其自動生效。但本週一州法院法官裁定該法案"因違反紐約州憲法而無效"。
這種結果早有預兆,正如我們當時警告的那樣。州憲法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只要年滿18歲且在紐約居住滿30天即享有投票權。另一憲法條款還規定了"通過適當證明程序確認享有選舉權的公民身份"。
法案支持者辯稱:憲法只説"公民"可投票,對非公民隻字未提。這種鑽牛角尖的邏輯簡直是在給法律行業抹黑。若此説成立,那紐約市是否也能賦予12歲非公民投票權?畢竟憲法對公民的年齡要求並不適用於他們。
斯塔滕島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本庭認為,紐約州憲法未明確納入非公民,正説明制憲者有意將其排除在外。“此外,州法律明文規定:“非美利堅合眾國公民者,不得登記參與任何選舉投票。”
根據紐約地方自治法,任何關於"提名、選舉或罷免民選官員方式"的變更都必須經過全民公投,而該法案並未履行此程序。這項非公民投票計劃到底違反了多少條法律?我們已經數不清了。
這同樣是個糟糕的主意。法律規定,外國人若要投票至少需持有工作許可,支持者的理由是他們也和所有人一樣納税。然而在紐約擁有第二居所的美國人可能同樣納税或關注高效的公共服務,但他們無權投票選舉市長。如果綠卡持有者想要投票權,他們可以申請公民身份。
一位反對該法案的民主黨議員表示,30天的居住期限要求太短,這將涵蓋"臨時居民"並使紐約"易受外部影響”。或者想想實際操作的麻煩。委婉地説,紐約市選舉委員會絕非能力典範。由於非公民不能參與聯邦選舉投票,當局將不得不管理兩套選民登記系統和兩種選票。
或許該法案的支持者會上訴。但有時,特別是在紐約這樣的一黨獨大州,法官的職責就是阻止這種政治自利的權力攫取。
2020年11月3日,紐約市投票站工作人員引導選民。圖片來源:Richard Drew/Associated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