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羅訴韋德案終結引發對克拉倫斯·托馬斯的惡意攻擊
Jason L. Riley
關於最高法院的判例,確實存在合理的辯論空間,議題雙方秉持善意的人們會對法官們的裁決產生激烈分歧。然而,也存在僅為黨派利益而誤導公眾的政治低劣手段。後者的典型莫過於對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協同意見書的過度反應——該案上週推翻了《羅訴韋德案》。
托馬斯大法官雖簽署了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在《多布斯案》中的多數意見,但在個人協同意見書中,他敦促法院重新審視那些基於與《羅案》相同法律邏輯的先例。當被問及托馬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時,希拉里·克林頓在週二《CBS今晨》節目中未觸及其實質內容,反而訴諸流行心理分析。“從我認識他起,他就是個充滿委屈的人——怨恨、委屈、憤怒,“她對主持人蓋爾·金説。顯然,任何不認同克林頓司法哲學的人都該接受心理治療。
兩天前,2015年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首席原告吉姆·奧貝格費爾在CNN露面,指責托馬斯大法官給其他民權"畫上靶心”,稱"這應該讓全國所有人感到恐懼”。作為法院應重新考量的判例,托馬斯大法官列舉了《奧貝格費爾案》及另外兩起案件:1965年確立避孕憲法權利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和2003年確認自願私密性行為權利的《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
當最高法院在1973年羅伊案中確立——批評者或稱之為"創造"——憲法賦予的墮胎權,並於1992年計劃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中再次確認時,這兩項裁決主要基於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該條款規定政府剝奪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提供"法律正當程序"。但關於女性終止妊娠的決定屬於憲法保護的自由的這一理論,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
然而對於托馬斯大法官的批評者而言,他未同時要求法院重新審視1967年拉文案(該案廢除了反異族通婚法)是虛偽的,因為托馬斯大法官本人正身處跨種族婚姻中。“這清楚表明,如果案件直接影響他個人,就是安全的,“奧貝格費爾先生表示,“但若是保護其他與他不同羣體的案件,我們就不那麼安全了。“這又是一次無端指責。托馬斯大法官列舉其他案例是為了説明濫用正當程序條款擴張憲法權利的現象。拉文案的核心是平等保護條款而非正當程序。他的論點秉持原則而非私利,且對羅伊案法理的批評絕非孤例——即便是強烈支持墮胎權的學者也曾提出相同質疑。
已故的露絲·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雖堅定支持墮胎權,但也承認羅伊案屬於司法越權,因為"當時全美立法機構已就此問題展開行動”,最高法院並無迫切需要介入。1970年代初期著名的自由主義法學教授約翰·哈特·伊利稱羅伊案"在憲法上站不住腳”。耶魯法學院教授阿希爾·阿馬爾——另一位備受尊敬的憲法學者、支持墮胎權的民主黨人——上月在本刊撰文指出:“羅伊案裁決既未植根於憲法文本,也不符合該國長期廣泛接受的道德規範與實踐。”
在上週的多數意見書中,阿利托大法官闡釋道,儘管正當程序條款曾被法院用於保障憲法未明文規定的權利,但"任何此類權利必須’深深植根於國家歷史與傳統’且’隱含於有序自由的概念中’"。最高法院指出,墮胎權未能達到這一標準基於兩點原因:首先,憲法對墮胎隻字未提;其次,美國社會歷來禁止該行為。“直至20世紀後期,這項權利在美國法律中仍屬未知,“阿利托大法官寫道。
多布斯案多數意見重申了已故斯卡利亞大法官在凱西案異議中的觀點。“各州若願意,可允許按需墮胎,但憲法並未要求其必須如此,“斯卡利亞指出。“墮胎的許可性及其限制,應像我們政體中大多數重要議題那樣解決:通過相互説服與公民投票。“托馬斯大法官當年附議了該異議意見,他很可能將類似邏輯應用於其他領域——如同性婚姻與避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曾錯誤運用正當程序理論來捏造新的憲法權利。
2017年6月1日,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在華盛頓參與官方合影。照片:shawn thew/Shutterstock刊登於2022年6月29日印刷版,標題為《羅伊案終結引發更多對克拉倫斯·托馬斯的廉價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