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問題使美國猶太人羣體產生分歧——《華爾街日報》
Nathan Lewin
在肯尼迪訴布雷默頓案中,最高法院通過支持公立學校橄欖球教練賽後跪地祈禱的權利,徹底推翻了1971年由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確立的憲法判例萊蒙訴庫茲曼案。數十年來,該判例提出的"三要素測試法"——用於判定政府行為是否違反《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一直主導着宗教自由訴訟,卻也從一開始就使美國猶太社區產生分裂。
部分猶太組織認為推翻萊蒙案是對《第一修正案》的打擊。反誹謗聯盟哀嘆其廢止是"教育界的黑暗一日";美國猶太人委員會稱其消亡是"對憲法的重創",因為該判決"將政教分離中保護良心的層面置於個人宗教表達之下"。
另一方面,阿古達以色列和正統猶太聯盟等正統派猶太團體認為,萊蒙案混淆了美國法院的裁判標準,導致無數錯誤判決。對他們而言,肯尼迪訴布雷默頓案值得慶賀。
《萊蒙案》因何而起?1968至1969年間,賓夕法尼亞州和羅德島州立法機構批准政府撥款,用於補貼或報銷私立學校中科學、數學等世俗科目教師的薪資。由於受資助的私立學校多為天主教背景,兩州法律均因涉嫌違反政教分離原則在聯邦訴訟中受到挑戰。
當這兩起訴訟案提交至最高法院時,美國猶太人委員會、美國猶太人大會及反誹謗聯盟與譴責這些法律違反第一修正案的羣體站在同一陣線。九個正統猶太組織則加入了我撰寫的法庭之友陳述書,為兩州法律辯護。尼克松政府司法部在兩案中均表示這些法律符合憲法。
首席大法官伯格從法院先例中歸納出判定合憲性的三項"累積標準"。法院認為,禁止確立國教條款要求法律必須:(a)具有"世俗立法目的";(b)“既不促進也不抑制宗教”;(c)避免"政府與宗教的過度糾纏"。伯格大法官在萊蒙案判決書中宣佈,涉案的兩部法律均未通過第三項標準。賓夕法尼亞州法律還因直接向宗教學校提供資金而促進宗教,故亦違反第二項標準。
萊蒙案的三重檢驗標準由此成為國家法律。該標準被數千份司法判決引用,法官們常常為如何適用其模糊術語而困擾。1985年,伯格大法官援引萊蒙案標準,在一份簡短判決中推翻了康涅狄格州保護安息日信徒免遭歧視性解僱的法律(康州司法部長喬·利伯曼與我在最高法院為該法辯護未果)。
多年來,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不斷削弱伯格的這一創制。尼爾·戈薩奇大法官在肯尼迪案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最高法院多次批評或無視萊蒙案標準的情況。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稱其"純屬臆造",並比喻為"深夜恐怖片中反覆從墳墓爬出的殭屍"。主張政教嚴格分離的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大法官則引用伯格本人"模糊不清、難以界定且變化無常"的描述,貶斥萊蒙案標準。
萊蒙訴庫茲曼案終於被正式推翻。其殘餘影響已徹底消除。正統猶太教徒現在可以推動制定類似被1971年法院判決廢除的地方法律,這些法律將為猶太走讀學校和其他宗教教育選項提供重要資金。正如我在萊蒙案案情摘要中指出的,拒絕為宗教學校規定的世俗教育提供州財政支持,同時卻為公立學校的世俗教育提供資金,這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條款。它迫使父母自掏腰包支付政府要求他們給予子女的世俗學科教育費用。如果父母不是因為宗教義務必須讓子女入讀宗教學校,這些規定的教育本應全部由公共財政承擔。
上個月法院對卡森訴梅金案的判決強化了這一憲法論點,該判決宣佈緬因州拒絕資助私立"教派"高中的學費違憲。現在是時候承認:憲法禁止拒絕父母使用公共資金支付教派學校中世俗學科教師的費用來教育子女。這將是宗教自由的勝利。
盧因先生是華盛頓特區從事最高法院業務的律師。
1971年萊蒙訴庫茲曼案主筆法官沃倫·伯格。照片:貝特曼檔案館刊登於2022年7月8日印刷版,標題為《宗教自由分裂美國猶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