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多布斯案為父母權威添助力
Michael Toth
認為公立學校侵犯其指導子女成長權利的美國父母們,近期從弗吉尼亞州到舊金山的投票箱中接連獲勝。他們或許還能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隨着最高法院上月對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的裁決,這一途徑變得更加可行。
該判決推翻了憲法中未明文規定的墮胎權。父母權利同樣未在憲法中列明。但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的多數意見書中指出的關鍵區別,為父母權利提供了強有力的法理支持。
阿利托大法官遵循了威廉·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在華盛頓訴格魯克斯伯格案(1997年)中確立的標準,該案駁回了憲法保護醫生協助自殺權的主張。格魯克斯伯格案裁定:只有當某項權利"深深植根於國家歷史傳統"且"藴含於有序自由概念之中"時,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才予以保護。
與協助自殺和墮胎不同,父母權利完全符合"深植傳統"標準。近一個世紀前,最高法院在邁耶訴內布拉斯加州案(1923年)和皮爾斯訴姐妹會案(1925年)中就確認了父母權利的憲法神聖性。這兩個由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大法官撰寫的判決,均涉及一戰時期政府權力為滿足戰時需求推動單一文化,對傳統私人領域的嚴重干預。
在邁耶案中,大法官們審議了內布拉斯加州一項禁止在課堂上教授德語、意大利語、法語、西班牙語等現代語言的法律,這些語言被認為會對青少年產生分裂性影響。而皮爾斯案中的俄勒岡州法律在取代父母對子女教育的權威方面更為極端:該法律實際上禁止了八年級以下的所有私立教育。
在7比2多數意見裁決的邁耶案中,麥克雷諾茲將內布拉斯加州法律與古代斯巴達特色的男性青年軍事教化相提並論,認為其完全不符合美國自治傳統。針對當今反父母意識形態,皮爾斯案法院一致作出有力回應,認定憲法秩序預設了保護親子關係的自由領域:“兒童並非國家的純粹造物;那些養育並指引其命運之人,不僅有權更有崇高義務,來認知併為其履行更多責任做好準備。”
隨後數十年間,最高法院多次重申父母權利的基礎性。在*梅訴安德森案(1953年)中,大法官們指出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照料、監護、管理與陪伴權"是比任何財產權都"珍貴得多"的權益。在威斯康星州訴約德案*(1972年)中,他們認定父母權利深植於"西方文明的歷史文化",且"無可爭議地確立"。2000年裁決的特羅克塞爾訴格蘭維爾案中,最高法院廢除了華盛頓州一項授權法院無視監護父母意見(關於祖父母等"第三方"是否應獲得未成年子女探視權)的法律。桑德拉·戴·奧康納大法官在四位大法官的多元意見書中強調,父母權利是"最古老的基本自由權益",可追溯至邁耶案與皮爾斯案。
甚至在多布斯案之前,聯邦法官們就已在援引這一系列判例來支持近期的父母權利主張。五月,霍莉·蒂特法官叫停了堪薩斯州一項禁止教師向家長透露跨性別學生"偏好姓名和代詞"的學校政策。儘管裏卡德訴USD 475學區案的原告是教師,蒂特法官仍特意譴責學校對父母權利的侵犯。她引用皮爾斯案和特羅克塞爾案,質問學校為何要主張"扣留或向未成年子女父母隱瞞關乎孩子身份認同、人格健全及心理情感健康的核心信息"的權利。
三月,特雷弗·麥克法登法官對一項地方法律發佈初步禁令,該法允許11歲及以上兒童未經父母同意接種疫苗,並要求醫療機構和學校對申請宗教豁免的家長隱瞞免疫記錄。在布斯訴鮑澤案中,家長們指控政府製造了"高壓環境,誘使並心理操縱[其未成年子女]違抗父母意願接種疫苗"。麥克法登法官要求市政府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法律帶來的公共利益足以正當化對父母同意的剝奪。
最高法院在父母權利案件的裁決中並非總是遵循可預見的意識形態路線。倫奎斯特大法官在特羅克塞爾案中加入了奧康納大法官的意見書,露絲·巴德·金斯伯格和斯蒂芬·佈雷耶大法官亦然。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則提出異議,認為"若我們承認這項未列舉權利…將開啓一個由司法和聯邦主導的家庭法新時代"。
但現在多數人已接受“根深蒂固”的未列舉權利理念,家長們可以鬆一口氣——憲法站在他們這邊。
托特先生是德克薩斯州奧斯汀市的執業律師。
插圖:大衞·戈薩德刊發於2022年7月28日印刷版,標題為《多布斯案為父母權利注入強心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