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不能因文件問題被"取消資格"——《華爾街日報》
David B. Rivkin Jr. and Lee A. Casey
聯邦特工依據搜查令對唐納德·特朗普佛羅里達住所的行動雖未公開具體內容,但媒體披露顯示此事與前總統涉嫌不當處理官方文件有關。這引發外界猜測特朗普可能因違反聯邦文件管理法被起訴,該法包含禁止擔任聯邦公職的條款。按此推論,若特朗普被定罪將失去再次競選總統的資格。但這種推論在法律條文和憲法層面均站不住腳。
傳統上,總統檔案被視為前總統私人財產。1955年《總統圖書館法案》承認了這一點,該法案"鼓勵"(但非強制)前總統為研究者和公眾利益捐贈文件。
1974年8月尼克松總統辭職後,他與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員達成協議捐贈文件,但保留了銷燬部分材料(包括某些水門事件錄音帶)的權利。為阻止此舉,國會緊急通過《1974年總統錄音與材料保護法》。這部僅針對尼克松的法律規定政府必須接管這些材料,並最終按適當法規公開。法律還規定向前總統提供經濟補償,再次承認其對材料的財產權益。
1978年《總統檔案法》規範了後續總統文件處理。該法確立政府對法定"總統檔案"的所有權,要求檔案管理員在總統離任時接管、保存這些記錄並確保公眾訪問權。 重要例外包括:即將離任的總統可指定特定材料在離任後保密,保密期長達12年。這類材料涵蓋"總統與顧問之間或顧問相互間涉及徵詢或提供建議的機密通信"。
該法律還要求總統確保反映其職務執行的"活動、審議、決策和政策"得到"充分記錄"。這些記錄一旦創建,必須根據法規進行保存、管理或處置。《總統記錄法》將總統記錄定義為總統或其直接工作人員在執行與公務職責相關的活動中創建或接收的"文件材料"。總統記錄不包括與職務執行無關的"純私人或非公開性質"的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總統記錄法》授權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對前總統根據該法提出的權利或特權受侵犯訴訟擁有管轄權,但並未對違法行為設定民事或刑事處罰。該法規還保證"前總統的總統記錄應可供該前總統或其指定代表查閲"。
其他聯邦法規可能允許對不當處置總統記錄(現被視為政府財產)的人提起訴訟。特朗普的對手們最感興趣的似乎是《美國法典》第18編第2071條(b)款,該條款規定對保管存放在"公共辦公室"記錄的人員"故意且非法"不當處理這些記錄的行為處以罰款和最高三年監禁,並規定定罪後被告"應被剝奪職務並取消在美國擔任任何職務的資格"。
但憲法禁止這一結果適用於總統職位。即使假設政府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特朗普先生故意不當處理政府文件,且明知這違反了聯邦法規——這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因為《總統記錄法》本身就保障他獲取總統記錄的權利,而前總統通常有權接收機密信息——法院也不能取消他擔任總統的資格。
憲法規定了當選總統的資格:只有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至少14年的本土出生美國公民才能擔任。憲法還規定了唯一一種取消符合條件者總統資格的程序:該懲罰(需參議院另行投票)可對因重罪和輕罪被彈劾並定罪者實施。若將《美國法典》第2071條(b)款適用於總統職位,將額外增設一項任職資格——即未受該法規定罪——國會無權這樣做。
在鮑威爾訴麥科馬克案(1969年)和美國任期限制公司訴桑頓案(1995年)中,最高法院裁決了關於增加憲法規定國會任職資格的類似問題。在前案中,眾議院拒絕讓符合憲法資格且正式當選的紐約州眾議員小亞當·克萊頓·鮑威爾就職,因其認定鮑威爾挪用眾議院資金並偽造外幣支出報告。大法官們裁定不能據此剝奪鮑威爾的席位,否則將變相增設憲法外的任職"資格"。他們認為,這將剝奪人民選舉心儀候選人的權利,違背憲法架構。法院援引《聯邦黨人文集》第60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寫道:“選舉者與被選舉者的資格,正如其他場合所述,已在憲法中明確定義並固定,立法機關不得更改。”
最高法院在桑頓案中重申了這一結論,該案否決了阿肯色州一項對聯邦眾議員和參議員實施任期限制的投票措施。大法官們明確表示,他們的"核心論點是"如果國會議員的任職資格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那麼州政府通過的、旨在間接施加額外資格的措施"——本案中指不得連任超過特定屆數——“即構成違憲”。
依據《美國法典》第2071條(b)款取消特朗普先生(或其他人)的總統任職資格,在鮑威爾案和桑頓案判例下都缺乏法律依據。這種主張比眾議院在鮑威爾案中提出的訴求更為牽強,因為憲法僅授權國會兩院裁定"本院議員資格",而並未賦予國會干預總統任職資格的權限。憲法規定的唯一總統罷免途徑是通過彈劾程序定罪。
如果海湖莊園搜查行動的目的是阻止特朗普參加2024年大選,那麼政府就是在浪費時間和納税人資源。
裏夫金和凱西先生是華盛頓特區執業的上訴及憲法律師,曾於里根和老布什政府時期任職於司法部及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
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於2020年4月20日在白宮記者會上舉起文件。圖片來源:亞歷克斯·布蘭登/美聯社刊登於2022年8月11日印刷版,標題為《特朗普不能因文件問題被“取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