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最高法院裁定谷歌無需為鏈接至誹謗內容負責——《華爾街日報》
Mike Cherney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裁定:“超鏈接本身不具內容傾向性,搜索引擎結果本質上是對其他位置信息的引用。”圖片來源:Rohan Thomson/彭博新聞悉尼——澳大利亞最高法院裁定,Alphabet公司旗下谷歌無需對通過搜索結果中超鏈接觸及的誹謗性內容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判決對谷歌而言是一次勝利,因為澳大利亞司法體系曾多次對科技平台採取強硬立場。
該案涉及律師喬治·德夫特羅斯,他指控谷歌搜索其姓名時顯示了一篇誹謗性新聞報道的超鏈接及摘要。法庭文件顯示,下級法院認定該文章暗示德夫特羅斯與犯罪團伙有染,且由於搜索結果對向終端用户傳遞內容起關鍵作用,谷歌可被視為文章發佈者。谷歌被判賠償4萬澳元(約合2.81萬美元)。
谷歌提起上訴後,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於週三裁定其並非誹謗材料的發佈方,故不承擔相關責任。判決摘要指出,谷歌僅提供了信息訪問渠道。
法院意見書闡明:“超鏈接本身不具內容傾向性,搜索引擎結果本質上是對其他位置信息的引用。”
谷歌和德夫特羅斯先生的律師未立即回應置評請求。
澳大利亞多起早期法庭判決認定社交媒體及新聞機構需對平台內容負責。今年6月,一名下級法院法官曾裁定谷歌需為其YouTube平台上發佈的誹謗性視頻支付約51.5萬美元賠償金。去年,高等法院判決報社和電視台應對其發佈於Meta Platforms公司Facebook服務上的文章下方的用户評論承擔法律責任——有法律專家指出,這一裁決可能削弱媒體公司推動重要公共利益新聞報道的能力。
澳大利亞對科技及社交媒體平台的監管引發全球關注,尤其是去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實質上要求科技公司為新聞內容向出版商付費。期間Facebook一度從其平台移除面向澳大利亞用户的新聞內容,在公眾強烈抗議及法律條款部分修改後數日才恢復。部分計算機科學家擔憂該法律可能終結互聯網的基本準則——自由鏈接分享。
在週三的裁決中,法院將谷歌在德夫特羅斯案中的角色類比為"為售賣報紙的商店指路的人"。判決書指出,這樣的人很難被認定為參與了報紙誹謗性內容的傳播。
德夫特羅斯先生曾要求谷歌移除相關搜索結果,因其包含誹謗材料,他認為這與判定谷歌是否應被視為發佈者有關。但高等法院判決意見表明,僅通知某方存在誹謗內容並不足以認定該方為發佈者。
法院還駁回了德夫特羅斯先生關於搜索結果誘導用户打開網頁的論點,指出如果搜索引擎用户沒有搜索該詞條,這些信息就不會被提供。
“實際上,超鏈接只是一種工具,使用户能夠導航到另一個網頁,”判決書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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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2022年8月18日印刷版,標題為《谷歌因鏈接免遭誹謗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