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的另一項《教育法第九條》爭議——《華爾街日報》
Kendall Tietz
2021年12月9日,芝加哥拉薩爾小學語言學院的一間全性別衞生間標識。圖片來源:Erin Hooley/Zuma Press當國會1972年通過《教育修正案》時,第九條只是一項旨在保障女性平等機會的簡明條款。它禁止接受聯邦資金的學校"基於性別"歧視學生。但50年後,“性別"的定義已複雜得多。拜登政府提議重新定義女性身份,並將第九條轉變為阻礙女性進步的壁壘。
今年6月,教育部根據第九條出台的新規因限制被指控性行為不端學生的正當程序權利引發關注。同一法規中較受忽視的提案將把性別定義擴展至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後者直接威脅到女性羣體的權益——要求學校將自認女性的男性當作女性對待。所有按性別區分的空間與活動(包括衞生間、更衣室和運動隊)都必須接納這些跨性別學生。
跨性別者參與女子體育已是敏感議題。教育部聲明稱將"另行制定規則處理第九條在體育領域的適用",但6月提案已包含多項體育相關法令。
除了將“性別”一詞擴展至涵蓋性別認同外,該規定還指出,根據擬議條例,聯邦教育計劃或活動不僅包括“學校運營所屬的建築或場所”,還包括“其所有學術及其他課程、課外活動、[以及]體育項目”。
為遵守對《教育法第九條》的這一新解釋,教育機構“不得基於性別實施任何其他允許的區別對待或隔離……包括通過採取政策或實施實踐,阻止個人根據其性別認同參與教育計劃或活動。”擬議的規則將為華盛頓與那些已立法禁止生理男性參加女子體育比賽的州之間的法律對決埋下伏筆。
教育部援引最高法院在博斯托克訴克萊頓縣案(2020年)中的裁決作為擬議規則的法律依據。但該裁決僅適用於由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管轄的就業法。大法官尼爾·戈薩奇代表多數意見寫道,該裁決“無意涉及浴室、更衣室或任何類似場所”,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在異議中指出,法院“拒絕就其他與第七章條款相似的法律發表意見”,包括《教育法第九條》。
保護跨性別員工免受歧視看似是公平的簡單問題。但在學校體育領域應用這一重新定義,則是對女孩和年輕女性在更衣室和浴室隱私權以及在公平競爭環境中參賽自由的侵犯。拜登政府假借旨在促進女性進步的法律之名行此之事,實屬荒謬。
蒂茨女士是《華爾街日報》的羅伯特·L·巴特利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