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授權令與海湖莊園搜查的法律依據 - 《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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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8月10日離開紐約特朗普大廈。圖片來源:Julia Nikhinson/Associated Press在8月23日發表的《針對特朗普的搜查令缺乏法律依據》一文中,David Rivkin和Lee Casey對法律的理解有誤。《總統記錄法》明確規定“美國應保留對總統記錄的完整所有權、佔有權和控制權”,並詳細規定了此類記錄的管理方式。正如Rivkin和Casey先生所指出的,該法規定前總統“有權查閲”這些記錄,但這顯然意味着總統可以在國家檔案管理員的監督下查閲這些記錄,後者在總統任期結束後接管這些記錄的控制權。
總統可以暫時限制公眾獲取某些機密或保密記錄,但這一條款保護的是仍屬於政府並由檔案管理員管理的信息。對於這一明文規定,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可以支持前總統選擇將保密記錄藏匿於其家庭辦公室的行為。
David W. Opderbeck教授
西頓霍爾大學法學院
新澤西州紐瓦克市
無論人們對FBI此次搜查的正當性有何看法,我認為Rivkin和Casey先生在法律問題上是錯誤的。他們辯稱,搜查令中引用的三項法規具有普遍性,實際上已被更具體的《總統記錄法》(PRA)所取代。他們援引了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該案例認為更具體的法規不受更普遍法規的控制或廢止。
但《總統記錄法案》(PRA)是適用範圍更廣的法律——它幾乎涵蓋了總統及其工作人員"創建或接收"的每一份文件,從最敏感的國家安全文件到總統宣佈的全國萊夫·埃裏克松日。相比之下,搜查令中引用的《美國法典》第18編第793條僅明確涵蓋與"國防"相關的文件,其中一款規定,任何人"合法持有"此類文件時若"因重大過失導致其脱離應保管場所"即構成犯罪。
大衞·E·韋斯伯格
北卡羅來納州卡里
刊載於2022年8月30日印刷版,原題為《追溯特朗普搜查令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