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無法轉型為氣候執法者 - 《華爾街日報》
Bernard S. Sharfman and James R. Copland
最高法院6月對西弗吉尼亞州訴環保署案的裁決,是對行政國家的一記警告。該裁決牽涉眾多行政及獨立機構的規則制定,但受影響最深的莫過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的氣候信息披露規則。這項提案將使聯邦證券監管機構轉型為温室氣體執法者,緊盯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舉一動。與法官們否決的環保署法規如出一轍,證交會新提案將超越國會授予該機構的權限。若證交會明智,就應重新審視這項規則,否則恐將在法庭上遭遇類似敗績,使規則制定努力付諸東流。
在西弗吉尼亞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代表6:3的多數意見,依據"重大問題原則"廢除了環保署的《清潔電力計劃》。該原則限制行政機構在未經國會明確授權時,對具有"經濟和政治重大意義"的問題採取行動。
法院這一原則屬於權力分立的具體體現——尤其是禁止立法部門將立法權授予行政部門的非授權原則。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和第一屆國會中曾力陳此觀點。早期最高法院允許行政部門"充實"法律"一般條款"的細節,但強調"重要事項……必須完全由立法機關本身來規範"。
遵循這一原則,現代最高法院拒絕允許行政機構"繞過立法程序"來解決"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問題",正如尼爾·戈薩奇大法官在其西弗吉尼亞案的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過去三十年的法院判決阻止了行政機構在未經國會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解決政策爭議的嘗試。這些案例涵蓋從煙草監管到改變電信費率監管——以及在新冠疫情期間暫停租户驅逐和廣泛強制接種疫苗。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與法院推翻的那些規定如出一轍。我們在6月16日向該機構提交的評論信中警告稱,國會從未賦予SEC監督環境問題的職責。然而,這正是其氣候規則試圖實現的目標。
正如共和黨任命的SEC委員赫斯特·皮爾斯在3月的異議聲明中指出的,該機構試圖強制要求公司披露一系列"氣候相關風險;氣候對戰略、商業模式和前景的影響;董事會對氣候問題的監督;識別、評估和管理氣候風險的過程;[氣候變化]轉型計劃;與氣候相關的財務報表指標;温室氣體排放;以及氣候目標和指標。"
通過將上下游承包商納入其擬議規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試圖監管那些未在公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這些公司本應完全不在該委員會的監管範圍之內。該提案將隨意摒棄“重要性”標準,該標準要求強制披露的信息僅限於具有財務重要性的內容。
擬議規則還將隱性剝奪公司董事會的權力,要求他們將氣候相關風險列為企業優先事項——這與歷史悠久的州公司法直接衝突。儘管國會可以優先於州公司法制定公司治理規定,但監管機構自身並無此權限。
換言之,SEC的提案違背了權力分立與聯邦制的根本原則。正如戈薩奇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亞州案中所言,重大原則問題理論適用於"當機構試圖干預屬於州法律專屬管轄領域時"。最高法院45年前在聖達菲工業訴格林案(1977年)中已明確表示:“在缺乏聯邦意圖明確指示的情況下,法院應謹慎對待將涉及證券交易的公司法重要部分聯邦化,尤其是當既定的州公司監管政策將被推翻時。”
SEC在其490頁的提案中既未承認也未認真處理這些問題。儘管該機構缺乏環境專業能力,但其擁有通曉這些法律限制的優秀法律人才,本可建議其不要越權行事。即便收到此類建議,顯然也未被採納。
但或許這種情況很快就會改變。西弗吉尼亞州訴環保署案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供了調整策略的契機,要求其在最終確定氣候規則提案前重新審視自身權限範圍——該機構最初建議在10月發佈新規。SEC很可能需要更新其十餘年前發佈的氣候變化披露指引。但在這一過程中,它必須遵守法律,並按照憲法要求將重大議題留給立法機構決定。
沙夫曼先生是RealClear基金會的高級公司治理研究員。科普蘭先生是曼哈頓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兼法律政策主任,著有《非民選者:一個不受約束的精英階層如何統治美國》。
2021年5月12日,華盛頓特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總部。圖片來源:安德魯·凱利/路透社刊載於2022年9月15日印刷版,標題為《SEC無權將自己變成氣候變化執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