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試圖監管50個州——《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隨着政治極化加劇,各州越來越多地試圖對境外事務進行監管。週二,最高法院將在一場具有深遠影響的挑戰(全國豬肉生產者委員會訴羅斯案)中考慮如何劃定界限,該案針對加州農場動物法規。
2018年,選民通過了一項投票倡議,為該州銷售的肉類農場動物制定了最低限養標準。該法律實際上要求成年母豬必須飼養在大型羣養欄中,儘管幾乎所有養豬場都採用單獨欄養,部分原因是為了防止疾病傳播。
全美約99.9%的豬隻在加州以外出生和飼養。該法律試圖對外州農場實施監管,增加了農民成本,導致全美消費者面臨價格上漲。屠宰場將不同來源的生豬混合加工,無法實際區分哪些是為加州市場飼養的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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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生產商稱加州法律違反了所謂的"休眠商業條款"——這項憲法原則禁止各州對州際貿易施加過度負擔。就連拜登政府的司法部也認為,加州不得"基於哲學層面的反對,對無本州影響的州外活動進行監管"。
憲法允許各州保護公民健康與安全。但加州自己也承認,其規定"不直接影響人類健康與福祉",且"未被科學界認可為減少食源性疾病的標準"。人道協會當初向選民推銷該法案時,是以防止虐待動物為説辭。
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如果某州法律的“實際效果”是“‘控制州界之外的[商業]行為’”,或者其對州際貿易施加的負擔“相對於聲稱的本地利益明顯過度”,則該法律違反《商業條款》。加州的法律兩者兼具。
加州試圖向尼爾·戈薩奇和克拉倫斯·托馬斯兩位大法官提出上訴,這兩位大法官曾批評將《商業條款》解釋為法官造法的學説。大法官們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憲法賦予國會監管州際貿易的權力,但並未明確禁止州或地方政府也這樣做,或禁止其實施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
同樣真實的是,最高法院有時過於寬泛地解釋國會的權力以取代州法律。Raich案(2005年)以可能間接影響州際貿易的薄弱理由,優先於授權本地種植和使用醫用大麻的州法律。但在這裏,加州試圖取代其他州的法律,並將其道德價值觀強加於全國。
例如,俄亥俄州法律明確授權加州禁止的動物飼養方式。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加州在辯護中聲稱其他州正在強加其動物圈養標準。但各州相互矛盾的法律拼湊會在豬肉市場造成混亂。1787年制憲會議的一個推動力就是防止這種巴爾幹化。
根據《邦聯條例》,各州對其他州的商品徵收關税。詹姆斯·麥迪遜表示,“許多州限制與其他州商業往來的做法”“違背了聯邦的精神”,並“容易引發破壞整體和諧的報復性法規”。
加利福尼亞州聲稱並未直接監管外州農場——只是禁止銷售不符合本州規定的外州農場豬肉。這種説法在實質上並無區別。無論如何,該法律授權加州官員檢查外州農場,這已構成直接監管。
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曾將"休眠貿易條款"描述為"缺乏正當理由的司法發明,不應超越現有適用範圍",但仍表示會在遵循先例時適用。本案正是如此。兩個世紀以來的最高法院判例表明,各州不得將自身政策強加於他州。
法官常需區分哪些間接影響州際貿易的地方法律可被允許,哪些構成對他州主權的非法干預。2018年韋費案中,五位大法官裁定各州可要求外州零售商代收銷售税。我們雖持異議,但各州對向本州居民徵税確有主權利益。
加州對他州農場動物監管並無主權利益。若允許此類法規成立,為何不能禁止不遵守其二氧化碳排放限值企業的商品銷售?德州為何不能禁售僱用無證工人的屠宰場肉類?
加州法律將引發更多跨州監管行為,開啓破壞商業秩序、加劇政治對立的州際監管戰。
出現在2022年10月10日的印刷版中,標題為《加州試圖規範50個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