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是投票的必要條件——《華爾街日報》
Bradley A. Smith
俄亥俄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選民將很快決定是否將"投票權僅屬於公民"這一原則寫入州憲法。這長期以來是普遍共識,在美國和大多數州法律中都有體現。然而美國憲法或大多數州憲法中,沒有任何條款將選舉權限定於公民。
近年來,包括紐約市、芝加哥和舊金山在內的城市已允許非公民參與地方選舉投票,洛杉磯和加州聖何塞也正朝此方向推進。今年11月,加州奧克蘭選民將就是否允許非公民投票進行表決。華盛頓特區本月也通過了允許非公民投票的關鍵委員會表決。其中部分地區不僅將投票權延伸至合法永久居民,還涵蓋持簽證但無綠卡的學生、工人,甚至非法移民。
為何其他地區選民應關注少數城市(甚至州)允許非公民投票?原因之一是確立選舉正常化的基準。民主黨人、獨立人士和共和黨人普遍對選舉結果信心下降,部分源於選舉規則不斷被操弄以謀取黨派利益的觀感。重申"僅限公民投票"的傳統,是重建統一選舉規則的重要第一步。
更重要的是,將投票權限定於公民能提醒我們:政府選舉不同於《美國偶像》選秀投票。投票是公民共同行使自治權的方式。令人費解的是,當民主黨警告外國虛假信息可能影響美國選民時,民主黨主政的城市卻賦予外籍人士(包括臨時和非法居留者)參與我們選舉的投票權。
美國人歡迎移民,並希望他們選擇成為公民。但在他們成為公民之前,他們不能投票。正如拜倫·懷特大法官在卡貝爾訴查韋斯-薩利多案(1982年)中所指出的:“將外國人排除在基本政府程序之外並不是民主制度的缺陷,而是社區政治自我定義過程的必然結果。”
史密斯先生是俄亥俄州哥倫布市首都大學的法律教授。他於2004年擔任聯邦選舉委員會主席。
5月3日,俄亥俄州肯特市,一名選民正在填寫選票。圖片來源:傑夫·斯文森/蓋蒂圖片社刊登於2022年10月27日的印刷版,標題為《公民身份是投票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