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密歇根州共和黨人展示如何因墮胎議題失利
Nicholas Tomaino
密歇根州選民可能即將通過一項將成為全美最寬鬆之一的墮胎法案。若果真如此,原因在於支持者的不誠實與反對者的疏忽共同作用。
羅訴韋德案的終結尚未在"狼獾之州"引發任何變化。一部1931年頒佈的法律——雖仍存於法典但因羅案判決無法執行——規定除挽救孕婦生命外禁止墮胎。州長格雷琴·惠特默與計劃生育協會均在四月份先發制人提起訴訟。兩家法院批准了禁止執行該法的禁令請求,州法官更於九月直接廢除了該法律。
與此同時,“全民生殖自由"組織發起州憲法修正案倡議並徵集簽名。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六月時歡呼:“這將成為其他各州的藍本”。
3號提案雖標榜恢復羅案判決,但條文實則走得更遠。修正案首條規定"每個人都享有生殖自由的基本權利”,包括"墮胎護理"。前密歇根州副檢察長約翰·伯施指出,“個人”(而非"女性"或"成年人")的表述可能使要求未成年人墮胎需父母同意的法律失效。
支持者對此予以否認。“當羅訴韋德案仍是聯邦法律時,法院支持對未成年人墮胎能力的限制,“密歇根大學法學教授莉亞·利特曼在專欄文章中寫道,“3號提案恢復的正是羅案的保護機制,就這麼簡單。”
然而利特曼女士的解讀與提案文本相矛盾。提案明確指出,除非存在"通過限制性最小手段實現的重大國家利益”,否則墮胎權不可侵犯。這與1973年至1992年羅伊案時期適用的標準相同,直到1992年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將其改為"不當負擔"標準。
但3號提案重新制定了標準:只有當限制措施"僅出於保護就醫者健康的有限目的,且符合公認臨牀實踐標準和循證醫學要求,同時不侵犯個人自主決策權"時,才構成重大國家利益。
“這些條件環環相扣,“伯施先生指出,“政府必須同時滿足這三個嚴苛條件才能通過審查。“密歇根州的父母同意要求若面臨挑戰恐難維持,其他適度限制措施如24小時等待期、要求實施墮胎的醫生具備醫院接診權限等亦然。
支持者還利用公眾對羅伊案和凱西案實際寬容度的誤解。蓋洛普6月民調顯示,55%美國人認為妊娠中期墮胎應基本違法,但58%反對推翻羅伊訴韋德案——該案要求隨時提供墮胎服務。雖然3號提案允許政府對胎兒存活後的墮胎進行監管,但也規定當"主治醫療專業人員"認定終止妊娠"對保護孕婦生命或身心健康具有醫學必要性"時必須允許。如同羅伊案時期,例外情況將吞噬規則——沒有任何限制能阻止孕婦以精神壓力為由在產前任何階段實施墮胎。
儘管該提案提出的政策似乎與民意相悖,但近期一項民調顯示3號提案支持率高達61.6%。這種差異部分源於該州共和黨議員拒絕考慮放寬1931年法案的立場。這雖是原則性立場,卻極不得人心。
今年8月堪薩斯州以59%對41%的投票結果維持憲法對墮胎權的保護,更凸顯了這一點。當選民認為必須對此議題作出全有或全無的選擇時,多數人往往會選擇前者。密歇根州共和黨人迴避這一不利現實,可能使反墮胎事業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若3號提案未獲通過,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將繼續審理1931年法案的上訴。該州最高法院目前民主黨佔4比3多數,若共和黨候選人贏得下月兩個空缺席位,比例將逆轉。屆時民主黨佔多數的法庭可能加速程序,在新任期1月1日開始前裁定州憲法保護墮胎權——儘管其範圍可能不及3號提案寬泛。
這一態勢為共和黨州長候選人都鐸·迪克森提供了脱身之道。她在本週州長辯論中被問及此問題時表示:“民眾將自行決定……墮胎權將由3號提案或法官裁決。“當被追問是否支持修法時,她選擇了迴避。
共和黨人正試圖兩全其美,既拒絕妥協,又避免為不妥協的立場承擔政治責任。更明智的做法恰恰相反:不放棄原則,但要理解選民當前的限制,制定更受大眾支持的限制措施,並長期努力形成反墮胎共識。
當美國最高法院審理墮胎案時,控制密歇根州立法機構的共和黨人袖手旁觀。他們本有機會通過立法修正1931年的法律——例如實施15周後禁止墮胎——結果卻被惠特默州長否決。這樣做本可以讓他們有機會向選民展示,如果沒有這位極端州長,他們會怎麼做。
然而,他們以毫無對策回應民主黨的“藍圖”,這可能會確保政治上的失敗。
托馬伊諾先生是《華爾街日報》的助理社論特稿編輯。
10月3日,密歇根州格羅斯波因特法姆斯的聖保羅湖畔天主教堂外的十字架。攝影:吉姆·韋斯特/Zuma Press刊登於2022年10月29日印刷版,標題為《密歇根州共和黨人展示如何在墮胎問題上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