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另一宗種族優待案——《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種族偏好問題將於週三再次提交至最高法院審理,但哈蘭德訴布拉肯案的焦點是領養問題而非大學錄取。根據聯邦法律,當一名美洲原住民兒童被安排進入收養家庭時,優先權將給予同樣具有美洲原住民身份的父母。這種做法將部落利益置於兒童最大利益之上,同時也構成了對憲法的違反。
非原住民的查德和珍妮弗·布拉肯夫婦收養了名為A.L.M.和Y.R.J.的兩名原住民兄妹。孩子們的納瓦霍族生母支持這一安排。布拉肯一家居住在德克薩斯州,距離納瓦霍族領地十分遙遠。然而他們在[訴訟摘要中指出](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1/21-376/226399/20220526164234609_Haaland v. Brackeen – Opening Brief.pdf),部落方面除其他要求外,還試圖"將Y.R.J.送往數百英里外的另一個州,與其姑婆或非親緣關係的納瓦霍夫婦同住,而非與其兄弟A.L.M.共同生活"。
1978年《印第安兒童福利法》(ICWA)包含了此類對美洲原住民的優先條款。為法案辯護的部落主張,由於部落成員身份屬於政治分類而非嚴格意義上的種族分類,該法律並未違憲。這一觀點在有限情況下確有先例可循——1974年大法官們曾支持印第安事務局的僱傭政策,認為其有助於促進部落自治。
但《印第安兒童福利法》影響深遠。只要父母是部落成員且孩子也符合資格,即使孩子本身並非部落成員,該法的安置標準仍可適用。佈雷肯家的案情摘要指出,Y.R.J.被納瓦霍族單方面登記為成員。美國有574個受聯邦承認的部落,而該法案將這些部落視為可互換單位:任何印第安人收養家庭都比白人、黑人或亞裔家庭享有優先權。
對於德州的納瓦霍族兒童,政府優先考慮由納瓦霍族養父母收養——無論這些家庭是否參與部落文化或有意傳承——這種做法已足夠引發質疑。但政府有什麼合理依據認為蘇族父母比白人父母更適合收養這些兒童?
佈雷肯夫婦向大法官們陳述:“該法案’充斥着種族意圖’"。[德克薩斯州的訴訟摘要](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1/21-376/226353/20220526144044056_Haaland v. Brackeen - Opening Br. for Texas.pdf)指出,該法案的違憲性還在於國會"無權根據憲法第一條規範州法院的兒童監護程序”,且"不能強制德州執行實質上屬於聯邦兒童監護體系的制度"。
為《印第安兒童福利法》辯護的切羅基族和奧奈達族等部落[聲稱法院](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1/21-376/233334/20220812114842678_21-376 bs Brief For Tribal Defendants.pdf)“可基於’正當理由’不適用這些優先原則”。但這並未解決憲法層面的問題。某些部落存在密切關聯和共同傳統,該摘要直率地主張:“當切羅基族兒童生活在加利福尼亞州的波莫族印第安人社區時,優先選擇鄰近的波莫族家庭是合理的。”
部落表示,《印第安兒童福利法》“基於一個簡單的理念:當印第安兒童能夠與家人和社區在一起時,部落和兒童都會更好。“但如果這確實符合任何特定兒童的最大利益,那麼法院應該能夠考慮到這一點,而不需要《印第安兒童福利法》中規定的那些有問題的偏好。
布拉肯夫婦認為,《印第安兒童福利法》恰恰相反,將美洲原住民兒童視為"部落要收集的’資源’"。Y.R.J.今年4歲半。她出生後甲基苯丙胺檢測呈陽性。現在她已經和布拉肯夫婦以及她的哥哥一起生活了多年,他們想收養她。法院應該考慮納瓦霍民族,還是應該問什麼對Y.R.J.最有利?
照片:JONATHAN ERNST/REUTERS刊登於2022年11月9日印刷版,標題為"法院的另一個種族偏好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