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支持平權法案嗎?——《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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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華盛頓,最高法院審理大學錄取平權法案相關案件時,學生舉行抗議活動。圖片來源:J·斯科特·阿普爾懷特/美聯社編者按:本期《未來視角》探討大學招生中的平權法案。下週我們將提問:"如今本科與研究生中女性佔比已超半數且持續上升,這一趨勢對教育有利嗎?對國家發展有益嗎?“學生請於11月15日前點擊此處提交250字內觀點,優秀回覆將於當晚刊發。視頻投稿請點擊此處參與《未來視角》Snapchat節目。
我們正在違背法律
無論其初衷如何,大學招生中的種族平權政策顯然與法律相牴觸。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明確規定,接受聯邦資助的大學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或原國籍"進行歧視。這種措辭難道不正是針對按種族篩選學生的招生政策嗎?
最高法院對此實踐的縱容導致法律體系自相矛盾。更糟的是,它實際上損害了本應受保護的特定羣體。例如亞裔學生必須比其他少數族裔表現優異得多,才能進入同一所大學。某些弱勢羣體以犧牲其他羣體為代價獲得系統性優勢,這究竟有何正當性?
更重要的是,人們如何能為這種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開脱?有人援引1964年政府支持平權法案的先例,辯稱該做法是對《民權法案》第六章的補充。但當時的平權法案旨在對違規者強制執行第六章規定,而非與之相悖。
其他平權法案辯護者以校友子女優先錄取等不平等現象作為擋箭牌。但這不過是用一個錯誤來粉飾另一個錯誤。況且校友特權的非正義性在法律上無足輕重:它與基於種族的大學錄取之間,唯有後者直接違反了聯邦法律條文。最高法院應當正視這一點,要求大學嚴格遵守《民權法案》第六章的明文規定。
——雅各布·霍斯,賓州州立大學迪金森法學院,法學博士
不應忽視種族因素
作為老撾與厄瓜多爾混血女性,我深感自己已被訓練成在涉及多樣性配額時,將種族作為升學就業的籌碼。大學不該僅因同情有色人種學生就予以錄取,但應當重視那些講述種族經歷如何塑造我們的文書。單純基於種族的錄取既不公平也無助於學生成長,只會強化"種族決定一切"的錯誤敍事。然而完全忽視種族因素,則是對現存不平等的視而不見。
——亞歷克西斯·普拉塔馬農,麥卡利斯特學院,經濟與政治學專業
加州已有解決方案
大學評估申請者時應超越種族因素。衡量學生成就時固然要考慮生活境遇,但種族不足以反映個人既往機遇。高校更應關注申請者的社會經濟背景,以此評估其學術資源獲取程度。某個學生或許已竭盡所能利用其高中所有資源,但這可能僅是城區優渥學生所獲機會的冰山一角。大學面臨的真正挑戰是如何在資源差異(而非種族差異)的座標系中量化卓越。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近期啓用了一個種族中立的數據系統,通過分析申請者所在學校和社區的社會經濟背景來更全面地評估其成就背景。近年來,該校雖未在招生過程中使用明確的種族信息,但少數族裔學生比例卻持續上升。這一趨勢扭轉了自1996年加州209號提案廢除平權法案以來少數族裔入學率近50%的暴跌局面。這種方法在促進真正學術多樣性的同時,仍致力於幫助弱勢羣體和教育資源匱乏者。
——艾弗裏·特雷維尼奧,布朗大學流體力學博士
平權法案利大於弊
作為一名就讀於白人主導院校的拉丁裔與非裔混血女性,我完全支持平權法案。美國進步中心數據顯示,少數族裔學生在高校中的比例仍然不足,禁止平權法案會使他們進入頂尖公立院校的機會減少23%。多元化的招生政策既能提升歷史上代表性不足羣體的入學率,又能為所有學生創造更優質的教育機會和經濟回報。
——雅希拉·格瓦拉,蒙茅斯大學心理學專業
本質上的歧視性政策
基於種族的招生政策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要求招生辦將申請者的種族視為某種能力的指標。這正是平權法案的基礎所在,也是其癥結所在。反歧視政策與平權政策存在本質區別:前者禁止高校拒絕錄取少數族裔學生,後者則允許高校給少數族裔學生的膚色附加非實績價值。
身為黑人不應增加或減少你進入大學的機會,而根據最高法院近期審理的針對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案件,亞裔身份也不應成為影響因素。平權法案違背了非歧視原則,本質上構成了歧視。支持平權法案的論點不僅將種族與優點等同視之,更將其視為一種便利的策略性優勢。這催生了一種象徵主義文化——一個將有色人種學生當作道德門面遊戲棋子的體系。最關鍵的是,這種做法根本無效。相反,它通過將成功歸因於種族而非個人能力或職業操守,徹底損害了合格少數族裔學生的公信力。
——艾薩克·威洛爾,格羅夫城市學院政治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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