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權衡州法院對公司管轄權——《華爾街日報》
Jess Bravin
最高法院審理的這一案件背後,涉及一種被稱為“擇地訴訟”的做法,即訴訟當事人試圖將案件轉移到他們認為可能更同情其訴求的法院。圖片來源:Mariam Zuhaib/Associated Press華盛頓——週二,最高法院權衡是否要限制公司被起訴的地點,此案將檢驗州法院審理本州以外傷害案件的管轄權範圍。
企業必須在賓夕法尼亞州註冊才能開展業務,而該州的一項法規將這種註冊視為同意賓夕法尼亞州法院對涉及該公司的索賠擁有管轄權,即使原告居住在其他地方且傷害發生在州外。
週二的案件涉及羅伯特·馬洛裏,他是諾福克南方公司鐵路子公司的退休員工,他聲稱在作為弗吉尼亞州居民在俄亥俄州和弗吉尼亞州工作時,因工作場所的石棉和其他致癌物而患上了結腸癌。馬洛裏先生在費城州法院起訴了該公司。
諾福克南方公司註冊於弗吉尼亞州,同時也在賓夕法尼亞州註冊開展業務,該公司辯稱,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要確立一個州對訴訟的法律管轄權,必須有超過最低限度的聯繫。雖然俄亥俄州和弗吉尼亞州的州法院可以審理馬洛裏先生的案件,但鐵路公司認為,僅憑商業註冊的事實不足以賦予賓夕法尼亞州法院這種權力。
這場爭議背後是一種被稱為“擇地訴訟”的做法,即訴訟當事人試圖將案件轉移到他們認為可能更同情其主張的法院。最高法院若支持鐵路公司的裁決,可能會對原告選擇訴訟地點施加更嚴格的限制。
馬洛裏先生的律師阿什利·凱勒承認,商業團體認為某些法院對企業被告來説是“司法地獄”。但他告訴法庭,“一個人的地獄是另一個人的天堂”。
凱勒辯稱,美國憲法制定者並未對州法院管轄權設置限制。他表示,如果企業不喜歡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可以遊説哈里斯堡的立法者進行修改。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指出,凱勒的論點與最高法院自1945年以來遵循的判例相悖——當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州案”裁定,正當程序原則要求企業在某州被起訴前,至少需存在“最低限度聯繫”。
凱勒認為,諾福克南方鐵路公司應遵守賓夕法尼亞州商業註冊時附帶的應訴同意條款,就像消費者必須遵守企業強加的格式合同條款一樣。
“我們要求有血有肉的人們履行放棄權利的合同條款”,這些條款是企業強加給消費者作為購買產品條件的法律救濟限制。他表示:“將企業與自然人類比是恰當的,我們不應再給予公司特殊待遇。”
代表諾福克南方鐵路公司的卡特·菲利普斯辯稱,其客户並未真正同意接受賓州管轄。他指出鐵路公司無法撤走軌道將業務轉移至他處,相反聯邦政府要求承運商必須提供運輸服務。
菲利普斯先生表示,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在其總部所在地或損害發生地的本國法院接受審判。“大多數權利不能通過脅迫放棄,“他説,“你不能用槍指着一個人的頭説’放棄你的第四修正案權利,否則我就打爆你的頭’,對吧?”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指出,諾福克南方公司在賓夕法尼亞州的鐵路里程似乎超過包括弗吉尼亞州在內的其他任何州。
除了公司是否真正同意之外,“我認為存在足夠的聯繫。這是它業務量最大的州,“她説。
馬洛裏訴諾福克南方鐵路公司一案的裁決預計將在七月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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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2022年11月9日印刷版,標題為《大法官權衡州法院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