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能否定義州的“立法機構”?——《華爾街日報》
Steven G. Calabresi
最高法院將於週三審理2022-23年度最具影響力的案件。摩爾訴哈珀案通常被描述為關於選舉法的案件,但更準確地説,它涉及的是州權問題。核心爭議在於聯邦法院是否有權對各州立法機構的組成方式發號施令。
該案源於北卡羅來納州,2021年該州立法者制定了新的國會選區劃分方案。當州法院裁定該方案違反州憲法後,立法者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聲稱州法院審查選區劃分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他們主張,由於憲法授權州立法機構負責劃分國會選區和任命總統選舉人,州法院無權根據州憲法認定立法者的行為違憲。
根據立法者提出的"獨立州立法機構"理論(該理論曾由三位大法官在2000年布什訴戈爾案中提出),不受約束的州立法機構可以將本州選舉人票授予普選敗選者——即使州憲法規定應由人民決定選舉結果。這正是2020年唐納德·特朗普希望亞利桑那、佐治亞、賓夕法尼亞和威斯康星州的共和黨立法者將本州選舉人票授予他的理論依據——儘管他在這些州的投票中落敗。
若該理論獲得支持,將是對憲法的嚴重扭曲。美國憲法確實授權州立法機構劃分國會選區和決定總統選舉人產生方式,但並未授權最高法院界定"州立法機構"的權限範圍。州憲法對州立法機構的定義,只需遵循美國憲法"合眾國應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這一基本要求。
這意味着任何州都不能成為神權政體、君主制、貴族制、獨裁或寡頭統治,也不能受制於暴民統治。但各州可以自由選擇一院制立法機構,如1787年的賓夕法尼亞和佐治亞州以及如今的內布拉斯加州。它們可以限制州長的絕對否決權,正如1787年13個州中有12個州所做的那樣。各州還能通過直接民主選擇無黨派選區重劃委員會,近年已有數個州採取這一做法。各州甚至可自由採用議會制政府體系,儘管至今無一州實施。
北卡羅來納州立法者的理論將"州立法機構"狹義理解為僅指州眾議院和參議院。但現代州立法機構無一僅由這兩個部門組成。26個州允許通過公民倡議或公投立法,所有50個州均賦予州長否決權。若北卡羅來納州憲法允許對國會選區劃分或總統選舉人遴選進行司法審查,聯邦法院無權干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太平洋電話電報公司訴俄勒岡案(1912年)中所裁定,這些均屬政治問題,該判例認可了各州通過直接民主立法的權力。
保障條款甚至未強制要求州級權力分立。在卡爾德訴布爾案(1798年)中,美國最高法院支持康涅狄格州立法機構命令民事案件重審的裁決。參與審理的四位大法官中有三位認為,州立法機構可凌駕於州法院之上,正如英國上議院曾是最高司法機構。這些大法官主張,只要形式上符合共和制,憲法允許各州自由設計其制度。
長久以來,各州選舉人票歸屬該州普選獲勝者已成為既定慣例。沒有任何州立法機構曾推翻過普選結果。自建國以來,州法院一直執行這一政策,而美國憲法中沒有任何條款禁止此類司法審查。如果最高法院現在推翻這一延續數百年的既定慣例,將是對權力的攫取,也是對州權、民主和憲法原意的侵犯。
卡拉布雷西先生是西北大學憲法學教授,曾在里根政府的白宮和司法部任職。
圖片來源:蓋蒂圖片社/iStockphoto刊登於2022年12月6日印刷版,標題為《誰定義州的"立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