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大學歧視南亞裔——《華爾街日報》
Suhag A. Shukla
美國最高法院正在審議大學是否能夠以構建"多元化學生羣體"為由,合法地對亞裔申請者實施區別對待。與此同時,布朗大學卻以反歧視為名,推行了一項針對特定亞裔學生的區別性政策。
布朗大學於12月1日宣佈,已"在反歧視政策中新增條款,明確禁止種姓壓迫",並將其描述為"一種微妙且常被誤解的結構性不平等現象"。值得注意的是,布朗大學此前從未收到過與"種姓"相關的投訴。
儘管消除歧視是值得追求的目標,但布朗大學這項政策本身具有區別對待性質,因而涉嫌違法。正如公告所承認的,該條款僅適用於"南亞裔"師生羣體。
尤其令人困惑的是,布朗大學制度公平與多元化副校長西爾維婭·凱里-巴特勒在公告中坦言該政策實屬多餘:“原有政策本就能保護遭受種姓歧視的人羣。”
現行法律及布朗大學既有政策早已明文禁止基於種族、國籍、性別等因素的歧視。這些政策具有表面中立性,因其適用於所有形式的歧視,而無需預先假定特定羣體的壓迫關係。
然而凱里-巴特勒女士表示,她和校方"認為有必要強調這一點並明確表達對種姓平等的立場",其理由是(根據公告轉述)“隨着南亞裔人口在美國的增長,種姓歧視已成為全國高校日益突出的問題”。
布朗大學在其非歧視政策中新增了一個專門針對單一族羣的特定類別,這一政策表面上看就帶有歧視性。該校通過基於未經證實的假設——即校園內的南亞學生有從事某種迄今未見的惡意歧視行為的傾向——對南亞學生實施差別化對待,這一政策變更違反了《民權法案》(若在公立大學還將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布朗大學將"種姓"僅定義為南亞地區特有的問題,卻未明確説明如何判定哪些師生屬於"尊貴"或"受壓迫"種姓。針對南亞學生或教職工的種姓投訴可能引發一套僅適用於南亞人的複雜正式投訴程序,而除有罪推定和負面刻板印象外,校方未提供任何關於如何裁斷指控的指引。
種姓制度是印度法律下的行政建構,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殖民時期的人口普查。這些法律將英國人對原本多元的印度社會所做的簡化認知制度化。與這些種姓觀念交織的是所謂"高等"種姓是歐洲祖先的淺膚色後裔,而"低等"種姓源於深膚色原住民的理論。
這種將南亞人種族化的理論已被絕大多數研究印度及印度人的學者和科學家所否定。正因如此,種姓常與種族概念混為一談,也導致當今南亞人常被貼上"種姓特權"和"近似白人"的標籤。這些殖民主義謬誤使得"種姓"概念被納入全美高校"多元化"話語體系及其實施規範中。
印度教徒和許多南亞人擁有“種姓制度”是我們面臨的最持久的刻板印象之一。然而,我們知道種姓制度僅限於南亞某些社區,調查發現,在美國基於種姓的歧視很少見。卡內基基金會2020年的印度裔美國人態度調查發現,只有5%的受訪者在過去12個月內因種姓而“親身感受到歧視”。
卡內基調查還發現,對於具有南亞血統的美國後代來説,種姓和其他社會及民族標誌對其身份的重要性逐漸降低。
種姓歧視確實在南亞存在,而且可能非常殘酷。但美國大學校園應如何應對這種南亞特有的歧視?就像他們在校園內處理穆斯林社區中阿赫邁底亞派面臨的歧視或拉丁裔中基於膚色的歧視一樣——通過現有法律。制定僅適用於某一特定學生和教職工羣體的政策是一個危險的先例,它會將偏見制度化,這是任何人都不應接受的。
舒克拉女士是印度裔美國人基金會的執行董事和法律顧問。她代表兩名教職員工提起訴訟,挑戰加州州立大學的一項類似政策。
布朗大學的校徽位於羅德島州普羅維登斯主校區邊緣的範威克爾大門頂部,8月16日。照片:BRIAN SNYDER/路透社刊登於2022年12月22日印刷版,標題為《布朗大學歧視南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