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高海洋生物多樣性條約中包含了什麼?- 彭博社
Todd Woody
首次,各國將能夠提議在國際水域設立海洋保護區,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需要保護的區域”,根據該條約。
攝影師:Alexis Rosenfeld/Getty Images本月達成的一項協議關於語言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合國條約將改變各國、公司和科學組織在公海上開展業務的方式,這片海域佔據了超過任何國家管轄範圍的60%。如果如預期那樣批准該協議,曾經是基本上無法無天的海洋將被管理起來,以保護維持地球生命的生態系統,這一時刻正值氣候影響日益加劇。
公海生物多樣性條約是自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來最具影響力的海洋協議,該公約規範了國際水域內的活動,包括海牀開採。雖然UNCLOS沒有提到“生物多樣性”一詞,但新條約明確了21世紀對海洋生物的威脅,包括塑料污染和氣候引起的海洋酸化以及缺氧。
該條約還建立了實施機構,包括一個秘書處來管理日常事務,以及一個科學技術機構,將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和提議創建海洋保護區(MPAs)並就其他事項提供建議。最終決定將由成員國定期會議作為締約方大會(COP)做出。(該條約不規範高海域的捕魚,這由其他國際組織管理。)
這幾乎五年的 談判的成果經常陷入僵局,因為富國和窮國之間的分歧,該條約也反映了一些妥協,其中一些是在3月4日的最後一個不間斷36小時的談判會議上達成的。
六十個國家必須批准這項海洋生物多樣性條約才能生效,時間表取決於每個國家批准國際協議的程序。如果該協議得到批准,這裏是它的主要條款如何改變高海域的生活和商業。
海洋保護區
首次,各國將能夠提議在國際水域建立海洋保護區,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需要保護的區域”,根據該條約。
創建MPA的提議必須包括該區域的生物獨特性數據,物種受到的威脅以及管理和監測計劃。在科學技術機構審查並對提議發表評論後,將與其他國家、科學家、土著社區和公眾進行磋商。
其他聯合國條約組織在採取行動之前需要達成共識。例如,南極條約中的這種條件使得一兩個國家一再阻撓擴大該大陸受保護區的努力。另一方面,高海域生物多樣性條約允許在COP三分之二的投票通過批准MPA,如果無法達成共識。
“這絕對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可以使這項條約可行,”國際自然保護聯盟高海域高級顧問Kristina Gjerde説。
專門從事海洋問題的國際環境律師Duncan Currie表示,他已經與智利的組織合作,提出在南美西海岸設立MPA的提案。他説:“今年將有船隻在海上收集科學數據以支持這項提案。隨着條約的批准,將會有其他努力開展優先發展MPA。”
高海域保護區的建立可能會與國際海牀管理局(ISA)發生衝突,ISA是1994年根據UNCLOS成立的聯合國附屬組織,負責管理海底礦產開採。ISA秘書處最近向高海域條約談判代表提交的備忘錄聲稱ISA對海牀擁有管轄權,並表示ISA有開發MPA的專業知識。
生物多樣性條約要求締約方不得削弱其他國際組織的管轄權。但德國不來梅大學的海洋治理學者普拉迪普·辛格指出,在建立高海域海洋保護區時面臨一個難題,即海底的工業活動可能會造成污染。
“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看,如果我們要建立高海域保護區,但國際海底管理局允許在海底進行採礦,這是沒有意義的,”他説。
該條約授權締約方在自然或人為災害威脅到高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時採取緊急措施。羅格斯法學院副教授西米·佩恩,國際海洋治理專家,表示如果發生石油泄漏或其他工業事故,可以啓動這些措施。“你可能會完全關閉該區域一段時間,直到清理泄漏或自然降解解決了污染問題為止,”她説。
環境影響評估
該條約要求對可能對高海域產生有害或未知影響的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EIA),這一要求出現在人們對利用海洋吸收和儲存二氧化碳的興趣日益增長之際。
根據該條約,各國政府將負責確定其管轄下的實體提出的行動是否需要進行EIA。如果需要,政府必須進行評估並將報告提交給科學技術機構進行審查。(如果政府認為不需要進行EIA,仍必須通知該組織。)
儘管科技機構和其他國家和組織可以就環境影響評價提出評論,但締約方不能阻止其認為可能有害的高海域活動。這仍然是各國政府的決定。“這是談判過程中在最後一刻做出的有爭議的問題和妥協之一,”Gjerde説。
一些觀察家質疑公司是否會“逛論壇”,尋找環境審查要求較少或缺乏資源進行全面評估的國家。Payne表示,雖然大多數國家都有環境審查法律,但這些程序可能需要修改,以要求對擬在高海域進行的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這是條約試圖通過制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標準和指南以及透明度措施來解決的問題,”Payne説。她指出,另一項規定,即聯合國術語中的“能力建設”,要求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源和援助,以便他們能夠建立程序來執行該條約。
海洋遺傳資源
公司和國家長期以來一直將海洋視為生物探索海洋生物以製造新型藥品、化妝品和其他產品的潛在財富來源。根據該條約,海洋遺傳資源——包括海洋分子、細菌和藻類——被指定為人類共同的遺產,其豐富應該在各國之間共享。
在啓動收集海洋遺傳資源的遠征活動至少六個月之前,組織者必須向該條約設立的一個公開可訪問的清算中心提交他們的目的地、他們打算收集的內容以及任務的其他細節。存儲標本的位置及其基因測序數據也必須提供給清算中心,以及有關從海洋遺傳資源衍生的任何產品的專利和銷售信息。
這些財務利益將如何在各國之間分配將由氣候大會後確定。
“這項條約有一個非常強大的制度框架,”國際律師柯里説。“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固定的地方來討論海洋生物多樣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