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斯里蘭卡債務談判中被排除在外,因為對進展緩慢感到焦慮 - 彭博社
Shawn Donnan, Anusha Ondaatjie, Toru Fujioka, Eric Martin
斯里蘭卡和主要債權人正式啓動了重組該國債務的談判,沒有中國——它最大的雙邊債權人——這表明對北京處理發展中國家債務問題的方式越來越不滿。
來自印度、日本和主權債權人巴黎俱樂部的財政首腦週四晚在華盛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舉行了聯合簡報會,標誌着重組的開始。
熟悉此事的人士表示,此次活動旨在為斯里蘭卡債務談判注入新的動力,目前斯里蘭卡債務問題陷入了中國和其他債權人之間的僵局,他們拒絕透露身份,因為談判是私下進行的。
全球金融領導人在華盛頓舉行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集團春季會議期間的圓桌會議上。攝影師:Samuel Corum/Bloomberg“斯里蘭卡仍然處於深度債務危機中,迅速解決債務問題對斯里蘭卡儘快擺脱危機至關重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副總裁岡村健二表示。“我們希望所有官方雙邊債權人都能參與,並希望談判能夠迅速進行。”
簡報會上的其他官員也呼籲所有債權人蔘與,沒有點名中國。岡村還補充説,他們的目標是在該國IMF計劃的首次審查之前完成債務重組。根據基金的規定,審查預計將在九月左右進行。
談判的啓動是在中國同意在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召集的圓桌會議上放寬一些要求的一天後進行的,以制定更廣泛的指導方針,為低收入國家提供債務減免。這些討論將在未來幾個月繼續進行,但仍有一些重要問題尚未解決。
在這些更廣泛的談判中,人們一直擔心中國在涉及斯里蘭卡和贊比亞等國家的談判中的角色,這些國家由於解決債務問題進展緩慢而面臨着日益加劇的經濟壓力。
中國的參與
斯里蘭卡及其債權人都表示希望中國參與重組談判。但熟悉談判的人士表示,他們也急於不讓北京進一步拖延談判。
一位熟悉情況的人士表示,斯里蘭卡已承諾不與中國單獨談判債務協議,這一點曾引起其他債權人的擔憂。他們表示,週四的舉動也旨在確保北京不在債權人委員會的引導談判中擔任任何領導角色。
日本財政大臣鈴木俊一週四表示,中國已被邀請參加談判,但尚未就參與作出回應。斯里蘭卡的財政部副部長還表示,所有債權人都受邀加入這一新倡議。華盛頓的中國大使館沒有立即回應置評請求。
鈴木表示,斯里蘭卡談判的框架是由日本、印度和法國作為富裕債權國巴黎俱樂部的傳統代表協商的。他表示希望斯里蘭卡的談判能成為與其他國家談判的模板。
“我們非常希望中國參與談判,”鈴木告訴記者。“中國是一個大債權國。談判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使用透明的債務數據做出決定。”
鈴木表示,如果某些國家在其他國家之前舉行雙邊談判並獲得利益,那將是不公平的。
中國駐科倫坡大使館在推特上表示,在華盛頓的會議中,中國官員表示他們仍致力於幫助斯里蘭卡解決債務問題,儘管他們沒有表示該國將加入新的努力。
尋求支持
斯里蘭卡央行行長南達拉爾·維拉辛格呼籲儘早解決重組談判。
“對於中國和斯里蘭卡來説,儘快完成這個過程並恢復償還我們的困擾債務是最有利的,”維拉辛格在採訪中説。“我們必須確保儘快完成。”
根據IMF數據,巴黎俱樂部成員國,包括日本,佔斯里蘭卡外債的48億美元,超過斯里蘭卡外債的10%。這略高於中國的45億美元,而印度欠款18億美元。
“考慮到日本、印度、巴黎俱樂部和中國之間的關係——以及它們中沒有一個在遊戲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中國加入由它們領導的團體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TCW Group Inc.主權分析師、前美國財政部中國事務高級協調員大衞·洛文格爾説。北京“不太可能接受較小債權人的命令,”他説,並補充説,“在處理斯里蘭卡問題時,它可能會選擇自己的方式。”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3月20日批准了對斯里蘭卡的一項為期四年、價值30億美元的緊急援助計劃,並敦促儘快解決債務重組談判。
新興市場債務困境以及債權人之間的合作已成為本週在華盛頓舉行的IMF和世界銀行會議的一個主題。焦點大部分集中在中國的角色上,中國近年來已成為全球最大的主權債權人。
測試案例
對斯里蘭卡的救助行動已成為中國願意與其他債權人合作提供債務減免的一個測試案例。
2月份,巴黎俱樂部債權人以及匈牙利和沙特阿拉伯呼籲中國加入國際努力,為斯里蘭卡提供債務減免。對來自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財政支持的呼籲出現在人們擔心中國的單邊立場可能會延遲甚至使斯里蘭卡的救助工作變得複雜,就像在贊比亞發生的情況一樣。
北京與巴黎俱樂部以及多邊機構之間的分歧已經延誤了減輕發展中國家債務負擔的努力,這些國家正努力從疫情中復甦並償還貸款,同時美元走強和利率上升增加了債務服務成本。中國表示希望多邊債權人也提供債務減免。
上個月,斯里蘭卡邁出了一項關鍵步驟,爭取其外部債券持有人合作,通過同意將本幣債券納入計劃,重組840億美元的債務。
這項行動將包括國家央行持有的短期國庫券以及一些較長期的國債,以自願方式減輕外國商業債權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