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數百人為劉鑫捐款,江歌死得真是太冤!_風聞
雾满拦江-雾满拦江官方账号-当代著名畅销书作家,天使投资人,腾云智库成员01-06 13:37
文 | 霧滿攔江
(01)
近日,山東青島中院,對江秋蓮(江歌媽媽)與劉鑫案作出二審判決。
江歌案,距今已經7年。
7年前,江歌留學日本,就讀於日本東京政法大學,居住東京中野區公寓。
江歌閨蜜劉鑫,和男朋友陳世峯關係緊張,於是逃奔到江歌寓所。
劉鑫男朋友陳世峯隨後追來,劉鑫害怕,讓江歌送她回去——但在江歌的寓所門前,遭遇陳世峯。
劉鑫逃入房中,江歌在門外被陳世峯殺害。
這起案子,再也簡單不過——但卻橫生波瀾。

江歌死後,江歌的媽媽與劉鑫發生激烈衝突,最終雙方對簿公堂。
一審江歌母親江秋蓮勝訴,劉鑫不服上訴。

江歌與母親江秋蓮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劉鑫(已經改名)上訴,維持原判,判劉鑫各種賠償共計69.6萬人民幣。
(02)
二審判決書,認為江歌對劉鑫的行為屬於“扶危濟困”的“救助關係”。
法院認為,江歌與劉鑫是朋友關係,劉鑫自己惹出麻煩,就向江歌求助,江歌接納劉鑫兩個月,為劉鑫提供了安全的居所。
然而但是,陳世峯追殺而至,劉鑫自己很害怕,但並沒有把事態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告之江歌——反而阻止江歌報警。
然後劉鑫要求江歌在深夜陪自己返回公寓,將江歌拖入危險之中。
法院認為,在公寓門前遭遇陳世峯時,劉鑫先行一步進入公寓——江歌在門外,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之中,受到嚴重傷害而喪失生命。
所以法院認為,這事劉鑫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然後:

(03)
媒體稱:法院判決後,劉鑫在網上發文,稱:“法院既然這樣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願意幫我,我叩謝你們,我會一筆筆記下,希望有機會報答。”
她的支持者絡繹不絕趕來,各種打款支持。
——目前數百人次對該文章進行了現金打賞。
所以這是為什麼?
支持劉鑫的人砸下真金白銀,他們想證明些什麼呢?
(04)
劉鑫上訴,是因為她也有些奇怪的認知。
媒體稱,劉鑫在該案兩審過程中提交證據33份——這些證據包括了“沒有鎖閉房門”、以及江歌以劉鑫懷孕的“假消息”為由向殺人兇手陳世峯索要錢財招致“殺身之禍”的相關證據(劉鑫提交這個證據的意思是説,陳世峯想要殺的人是江歌,與自己無關)——但這些證據,法院以“不充分”或“不足以”等原因,未被認定或採信。
法院其實是個怪奇的地方,不止是有的證據不被“採信”,有時候還會有相關法律條文不被“引用”,前者要看你起訴的名目是否與證據一致,後者則要看你起訴的名目跟哪條法律最接近——所以越聰明的人,越喜歡找律師,因為法律這個迷宮太龐大繁複,有個專業人士提醒你,讓你避免大損失。
但蠢人,往往把法律想得很簡單——他們甚至不能理解證據與案子的關係。
劉鑫(左);江歌(右)
比如劉鑫出示證據,説江歌以劉鑫懷孕的“假消息”為由,向殺人兇手陳世峯索要錢財招致“殺身之禍”——對這個證據,要從三方面來看:
第一個,這個“證據”,有證明人沒有?
——根本沒有!
沒有證明人的證據,未必是假的,但在法庭上是難以服眾的。尤其是江歌事件上,明明是你的男朋友殺了江歌,你卻説江歌是壞人,這種欺負死者無法開口類型的“證據”,任何一個法庭都不會認可。
第二個,你的“證據”,與事實不衝突。
法庭有江歌要報警、卻被劉鑫阻止的證據——如果江歌是敲詐犯,她為什麼非要報警?如果劉鑫是無辜羔羊,她為什麼阻止江歌報警?
“罪犯”急着報警,“受害人”各種阻攔——這種忽悠,太侮辱人的智商。
第三個,你的“證據”,與“案情”不衝突。
這起事件的案情,就是江歌被劉鑫的男朋友殺害——脱離了案情本身,任何對江歌人格的負面描述,都沒有意義。
如果舉個例子,好比你落水被老張撈上來,老張卻淹死了,你理應感激老張,用他的命換了你的命——可你卻在公眾場合各種辱罵老張,説老張不是完美的人,説老張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你説你是個什麼東西?
然後你居然還有支持者,那你猜猜他們又是什麼人?
(*本文配圖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