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法律來勸人冷靜_風聞
寂寞太难-01-09 20:10
【本文來自《山東高法刊文稱,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大家怎麼看?》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名字無所謂網友
- 婚姻中的狗血是非常多的,家事非常複雜,大部分人沒有經歷過別人的婚姻官司,多半隻能聽到一面之詞,而且為了面子隱私當事人都會有些隱瞞,而法庭上為了爭最後的利益,那就顧不得那麼多了,這些法院出的指導都是很多司法實踐積累下來的經驗,真的不是普通人覺得的那麼荒謬。
我親自經歷過,代理的女方訴訟離婚,當然就是説男方怎麼怎麼的不好,惡習眾多,各種不顧家,還想搶小孩,都已經分居了。結果到了法庭上,男方拿出女方懷孕的B超,顯然不是男方的小孩,因為夫妻已經好久沒有同房了。這個例子跟這個法院規定無關,純粹是説明一下婚姻的複雜性,不是隻有一個面。
這個法院的指導意見只是説單純的出軌一個理由不足以判離婚也不足以判多分財產,意思是説這隻能算一個因素,沒有達到可以套用法條直接符合離婚或者符合多分財產的程度。實際上真正離婚的時候有很多因素,判決會考慮出軌也會考慮其他因素,這裏只是説出軌沒有壓倒性的權重。實踐中出軌不離婚的例子是非常多的,人們因為各種原因選擇過下去。如果真的因為出軌過不下去了,那勢必還有更多的因素會產生,比如分居,然後訴訟本身也是感情破裂的一個標誌,這次判不離,下一次還訴本身也意味着感情無法復原,所以多半會判離。
婚姻本為家事,但是牽扯到孩子、財產,就變成了需要法律來解決的“法事”。但是,這並不是説所有的“離婚”都需要法律來攙和,尤其不是都需要法律來勸人冷靜。要知道,犯錯、不冷靜也是一個正常成年人的權利。你只知道勸和,難道人家離婚後不會碰到更好的?説白了,當下的中國還是比較傳統的,還做不到完全的男女平等,普遍男主外女主內,因此主內的女性普遍處於弱勢。婚姻法更多是在保護這些女性的合法權益,甚至因此強行阻止婚姻破裂。但是,這種強制有些矯枉過正了。
很多時候,強行阻止人離婚不但得不到男女雙方的感恩,還會受到他們的反感與抱怨。比如,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且已經談妥了孩子和財產的分割事宜,很明顯不是意氣用事的,法律就不應該強行阻止。再比如,其中一方或者雙方對配偶已經完全沒有感情,家裏整天不是吵架就是打架,法律強行讓他們再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對他們雙方都是一種折磨。所謂“勸和不勸離”,是基於雙方還有哪怕一點點感情的基礎上勸和的。都已經成了仇人了,法律還強行把雙方“關”在一個屋子裏,是讓他們互相傷害呢,還是讓這個家最終家破人亡呢?
一刀切式的法律強制,對於複雜紛繁的家庭生活來説,絕不是一個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