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活動中證據的故事(三)_風聞
学之仁者-01-09 18:55
網絡零售巨無霸被罰
在大的經濟活動中的證據現象就更加突出了。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我國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的巨無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認定其自2015年以來“濫用其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侵害了平台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阻礙了平台經濟創新發展,且不具有正當理由,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做出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阿里巴巴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
這是一宗罰款額度特別巨大的經濟處罰案件,處罰決定書也列出了認定當事人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通過提取和固定阿里巴巴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內部釘釘羣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與部分平台內經營者簽訂的合作協議、各業務部門發展規劃、工作總結、“雙11”“618”招商規則、會議簡報等文件、當事人自查報告以及競爭性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充分、確鑿的證據,完全證明了認定的違法事實。以下列出兩筆事實和證據就可以看出來:
第一,對於阿里巴巴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的事實,列出了阿里巴巴根據銷售增長、商品能力、用户運營、品牌力、服務能力、合規經營等因素,將平台內經營者由高到低劃分為SSKA、SKA、KA、核腰、腰部、長尾、底部等七個層次,其中KA及以上經營者(以下統稱為核心商家)是網絡零售平台的關鍵競爭力。為增強自身競爭力,削弱其他競爭性平台的市場力量,當事人對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的要求。在與部分核心商家簽訂的《戰略商家框架協議》、《聯合生意計劃》、《戰略合作備忘錄》等多種協議中,明確規定核心商家不得進駐其他競爭性平台、專注於在當事人平台開展網絡零售業務,或者將當事人平台作為中國境內唯一的網絡銷售渠道、不考慮自行或由代理商通過其他網絡零售平台進行交易、改變現有網絡零售渠道需經當事人同意等,達到使核心商家僅在當事人平台經營的目的。對核心商家口頭提出僅在當事人平台經營,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設旗艦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將其他競爭性平台上的旗艦店降為非旗艦店、控制其他競爭性平台專賣專營店數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發貨、限制庫存等。由於當事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平台內經營者對當事人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具有較強依賴性,上述要求具有較強約束力。證據顯示,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經營的要求普遍得到較好執行。
第二,阿里巴巴採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實施的事實,就列出了阿里巴巴一方面通過流量支持等激勵性措施促使平台內經營者執行“二選一”要求,另一方面通過人工檢查和互聯網技術手段監控等方式,監測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情況,並憑藉市場力量、平台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不執行阿里巴巴相關要求的平台內經營者實施處罰,包括減少促銷活動資源支持、取消參加促銷活動資格、搜索降權、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權益等。這些處罰措施大幅降低了消費者對被處罰平台內經營者的關注度,對其正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內經營者不得不執行阿里巴巴提出的“二選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