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同王某某和解,他能免於行政處罰嗎?_風聞
我就是个看戏的-01-1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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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
簡單聊幾句:
1、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是當事人的權利,這個沒任何爭議。只不過,行政拘留適用於相對輕微的違反行為,通常就拘留數日,一般人可能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或者雖然知道可以複議或行政訴訟,但是考慮打官司的時間精力以及勝訴的機會大小,就放棄了。而這些放棄的理由,顯然對王思聰不適用。
2、為什麼決定了拘留,又暫緩執行拘留措施?
這一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有明確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 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 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3、本案最後會是啥結果?轉成刑事案件、繼續行政拘留,還是取消拘留決定?
目前這個打人事件是治安案件,是因為被打者的傷情經鑑定屬於輕微傷,一般要達到輕傷才夠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所以,除非被打者對輕微傷的鑑定結果不服,且能重新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級別,才能轉成刑事案件。
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這個事懸疑就只是被處罰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維持還是改變拘留決定了。如果最終維持拘留決定,那麼暫緩拘留的理由就消失了,被處罰人還要接受拘留處罰。
4、如果打人者與被打者達成和解,能否讓公安機關改變拘留的處罰?
很多人推測這個事件的最終結果是打人者出大價錢讓被打者接受,並表示諒解,然後公安機關據此對打人者免予處罰。有沒有這種可能?有,但不必然!
以治安案件處理打人糾紛時,如果雙方能和解,公安機關據此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很常見,也是合法的。但不代表只要雙方和解,公安機關就不能再處罰。
而且雙方和解影響公安機關的處罰,通常應該是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現在,已經有了拘留的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對此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該審查的是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如果該處罰決定在事實充分、程序正確,處罰結果也適當,那作出維持處罰決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以事後雙方雙方達成和解為由,撤銷之前的處罰決定一定要謹慎,要考慮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畢竟這種處罰代表的是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