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打人拘留被“暫緩執行”,合理嗎?_風聞
小可爱正在向你跑来-别动!01-16 13:06
來源:界面新聞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克鮮
王某某打人的事成了新聞熱點。據警方的警情通報,2023年1月11日凌晨4時王某某一行四人因認為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偷拍而產生爭執,王某某等人上前毆打陳某某造成其鼻骨骨折等輕微傷。警方對四人分別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但是,“現因王某某等四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請行政複議”,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等四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將根據行政複議結果依法執行。
王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但沒有執行,這個“轉折”還是讓很多人吃了一驚。誰都沒有僭越法律的特權,但是,為什麼王某某就沒有被執行拘留呢?
其實,對治安拘留申請行政複議之後,可以“暫緩執行”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公民正當的程序性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為什麼要設置“暫緩執行”?這是為了保障程序正義,保障公民(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辯權利。就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來説,是需要以保障公民的申辯權作為合法的前提的,用最通俗的話説,處罰時要讓“被罰人”説話。這也正是,我們國家在行政處罰當中設置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的目的。
有了行政複議還不夠,如果不能“暫緩執行”治安拘留的話,等到行政複議推翻了治安拘留決定,但是拘留已經執行完成了,人在牢裏已呆過了,“苦頭”也都吃了,再撤銷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意義已經不大了,反過來説,還需要給予當事人國家賠償。這麼一來,等於“雙輸”:人吃了苦,國家還要用納税人的錢賠償。
比如,2014年,一個山東兗州的網友在車子被貼罰單之後,在網上吐槽當地交警,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之後在輿論的壓力之下,當地公安撤銷了行政處罰,並作了賠禮道歉。其實,如果當事人能提起行政複議,並且“暫緩執行”,等上級執法部門對拘留的正當性做出複議再予以執行,那麼,就不會造成那麼負面的影響,這就是設置“暫緩執行”的目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對於“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情況,設置了通過行政申訴可以“暫緩執行”。這也就意味着,“暫緩執行”不適用於那些有着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窮兇極惡的暴力違法者。
如前所述,對於申請行政複議的治安拘留予以“暫緩執行”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行政處罰程序正當性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暫緩執行”在現實執法過程中得到應用的情況並不多。正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的評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雖然立意很好,但在實踐中幾乎淪為“沉睡”條款。
法律明確規定的“暫緩執行”成為“沉睡”條款,這應該説,是公民的正當權利被打了折扣,法律沒有得到充分地實施。
“少捕慎訴慎押”已經明確成為我國的一項刑事政策,治安拘留可以“暫緩執行”,也具有同樣的法治價值、程序正義價值。程序正義就是一種“無知之幕”,它不是保護特定的張三李四的權利,而是保護所有人的程序性權利。
但是,實事求是地説,對於這次王某某能夠“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相當多的網民並“不開心”。網民可能是不理解,但是更擔心公平問題:為什麼這樣的好事情之前幾乎沒有聽説過?遇到王某某卻適用了“隱藏條款”,是不是變成了某種特權?
網友不反對權利,反對的是權利變成了“特權”。近年來,對於規範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輕微違法不罰”的“法治好聲音”,大家並不感冒,反而擔心這樣的進步成為了法律漏洞、後窗程序,在執行過程中被異化為“紙面服刑”“合法越獄”“法律不管”。結果,很多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條款,越來越不敢用,成了“沉睡條款”,這一次王思聰的“暫緩執行”也在強化大家這一認知。
要做的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決捍衞法治成果,堅持全面實施法律的既有規定,讓權利不再是“特權”,讓“隱藏條款”走進現實,讓法律執行在陽光之下。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