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和“中聯重科”貨款難收——證據常識的故事(2)_風聞
学之仁者-01-30 19:18
證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來表明或斷定事物的真實性。證明活動,是指證明主體在證明需求的推動下,在特定證明領域內進行的、從已知知識求得未知知識並以此説服他人的一種認識活動。瞭解證明活動,通常需要了解活動的基本性質、證明需求、證明領域、證明條件等。證據產生於證明這樣的人類認識活動,證據現象是證明活動現象的派生現象,證據是應證明活動的需要即證明需求而產生的。
證據的價值和意義在於證明,在於在證明活動中擔任證明依據的角色。證明活動離開了證據也無法正常進行。證據離開了證明活動,就不成其為證據,證明離開了證據也就不成其為證明。所以,證明活動與證據現象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因此,離開對證明活動的瞭解,就難以瞭解和理解證據現象。所以,我們在開始瞭解證據現象時,需要先了解一下證明活動,講證據的故事就免不了要先講講證明活動的故事。
證明活動的性質是主觀能動性。主觀能動性是指人的主觀意識和行動對於客觀世界的反作用。證明活動的主觀能動性的含義有三:一是證明需求決定了證明主體的證明需要,證明主體決定證明主體的啓動。二是證明活動是證明主體主導的,只有人類才是證明主體。三是證明活動是證明主體的認識活動,沒有主觀能動性的認識活動是不可能存在的。
2013 年以後,總部設在湖南省長沙縣的兩個世界大型重工企業“三一重工”和“中聯重科”陸續發現,企業所生產的、以分期付款或按揭等方式銷售的泵車,有上億貨款長期無法收回。即使使用在這些泵車上所安裝的遠程監控與維護系統鎖車之後,通過調查發現被鎖車輛仍然在運作,導致企業損失嚴重。
長沙縣公安局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縝密的偵查活動偵破了此案。原來,劉輝通過自學掌握了“三一重工”和“中聯重科”所生產的泵車的遠程監控與維護系統的工作原理,並與朱兆仁合作,破解兩個企業所產泵車的遠程監控與維護系統牟利。由朱兆仁編寫解鎖程序併購買硬件製作成“微電腦”,以每個 450元的價格銷售給劉輝,劉輝再銷售給需要解鎖的泵車用户。到案發時止,朱兆仁共銷售給劉輝解除三一重工被鎖泵車的“微電腦”170 個、解除中聯重科被鎖泵車的“微電腦”50 個,非法獲利 11 萬元,劉輝為眾多“客户”進行解鎖非法獲利 100 餘萬元。
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中認為,單個泵車與企業的遠程監控系統是一個單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被鎖單獨泵車進行解鎖的行為是否為破 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這是一個專業問題,應當進行專門的司法鑑定,通過專家鑑定意見這樣的法定證據種類,來證明和確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性質。公安機關按此要求聘請了湖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此進行鑑定,鑑定認為:企業的工程機械遠程監控與維護平台,與企業安裝在每台和各台設備上的運動控制器、移動終端、液晶顯示屏均構成一個計算機信息系統。在機械設備上安裝“微電腦”對設備進行解鎖的行為破 壞了這一計算機信息系統。表現為:①破壞了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整體性,因為增加“微電腦”的同時都斷開了移動終端連接數據線的任意一根。②破壞了工程機械遠程監控與維護平台數據庫數據與設備現場工況數據的一致性,干擾了工程機械遠程監控與維護平台的“實時監控”、“鎖機管理”、“工況查詢”等功能,使遠程實時工況數據無法回傳,遠程查詢、鎖機等功能失效。③刪除了移動終端與運動控制器、液晶顯示屏之間相互傳輸的數據。④修改了移動終端實時傳輸到顯示屏的 GPS 位置經緯度數據。⑤解鎖了被工程機械遠程監控與維護平台鎖機的設備,使其恢復正常工作。
此案中,檢察機關要求收集專家鑑定意見證據的行為、專家鑑定中提出五條證據和結論意見的行為,都反映了證明活動的主觀能動性這樣的基本性質。案件起訴後,法院確認了檢察機關起訴認定的全部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相關量刑情節,一審判決劉輝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8 個月,其他案犯分別判處 5 年至 1 年 6 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