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被殺案的證明預設——證據常識的故事(6)_風聞
学之仁者-02-03 19:13
證明活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證明對象預設,簡稱證明預設;第二個階段是證據現象準備,簡稱證據準備;第三個階段是證據實踐得出證明結論,簡稱證據實踐。證明活動的三個階段是相對而言的, 也有相互交叉的情形。比如證據準備中的證據甄別,就與證據實踐時有重疊,證據甄別中又可能進行新的證明預設、新的證據採集,等等。
證明預設是證明主體根據證明需求所提出的一個真實性需要證明的證明對象的活動,是證明主體對於需要獲得的證明結果的一種預先的假設。證明預設的基本方式,就是提出證明對象。偵查活動中的證明預設也叫偵查預設。偵查預設是偵查證明中最能反映證明預設特點的一種活動。偵查預設通常是對犯罪動機、罪犯個人特徵、犯罪過程、可能存在的犯罪證據等所進行的一些預測、假設的活動,以便於準確有效地開展偵查、收集證據和證明犯罪事實。
在上海曾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件:1995 年 10 月 11 日,上海七寶地區某酒樓老闆的家裏發生特大兇殺案件,53 號樓樓內 102 室的兩個女服務員、小保姆和老闆 9 個月的女兒均被殺死。當時老闆夫婦不在家,讓兩個女服務員臨時幫助小保姆照顧一下女嬰,結果全部遇害。
經過現場勘查,警察對犯罪過程和犯罪人員進行了如下的偵查預測:①兇手不是衝着林老闆一家來的。因為 53 號樓是一幢獨立的樓房, 公交車不到達,只是一些不正規的鄉間小道。兇手選擇這裏,表明此人對周圍環境比較熟悉。兇手可能就住在這一帶,至少是在這一帶工作或居住過。②從兇手是翻牆進屋的痕跡來看,因牆外有一堆黃沙墊高了地勢,踏上沙堆容易翻牆,可見此人對林老闆一家並不熟悉,作案具有隨機性,具有區域性流竄作案的特點。③根據被害者留下的血跡擦痕,兇手是先殺大房間牀上的兩個女服務員,然後再殺小房間的小保姆和女嬰的。兩個女服務員死在牀上,褲子被拉下,下身裸露,但陰道內無精液。在沙發上被強姦的小保姆的胸罩被扯下在身邊,內側血跡多於外側血跡,可見是先強姦後殺害的。估計兇手是一個性欲極強的未婚男青年,而且有性變態傾向。④現場留下的兇手的申力牌膠鞋鞋印表明,兇手不像有文化的人,因為這種較便宜的膠鞋上海人一般不穿,外來民工穿的較多,説明兇手肯定是外來人員而非本地居民。可能是一個民工, 其膠鞋磨損厲害,此人應當很窮,幾乎買不起其他的鞋。⑤此案不是仇殺,應是搶劫強姦殺人,動機可能是盜竊,也可能與流氓兼有。因為屋內的保險櫃被翻動但未撬,證明其圖財動機明確,只是打不開,並非不要錢。寫字枱抽斗內側的帶血左手掌紋表明,此人翻動過這些地方,應當也是圖財。現場遺留的打死 4 人的鍍鋅鐵管表明,一個人半夜帶着它專門入户強姦於情理不合,應是以盜竊為目的,有條件就泄慾。⑥現場痕跡表明,兇手只有一人,身高應在 1.7 米左右。從其作案手法來看,以前應曾有違法行為,但不是大問題,與公安機關打過交道,未判刑坐過牢。
這樣的偵查預測,既是給兇手“畫像”,也是為下一步的偵查活動提供方向和途徑。根據偵查預測,警察們以七寶地區為中心,對周邊的5 村一鎮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是外來人口集聚的居住地和建築工地。同時,在周邊派出所秘密調查現場遺留的左手掌紋。若此人曾犯過不大的事,應在派出所留有掌紋。10 月 13 日便有派出所反映,7 月時在轄區一發廊內發生過一起打架糾紛,一個 1.7 米左右高的外來男青年用榔頭將兩個打工妹打得頭破血流,拘留幾天後放了。這個對象很符合偵查預測的範圍:有違法但未犯罪的前科,與公安打過交道。經核對掌紋,與現場遺留的左手掌紋完全吻合。第二天,警察就在一出租屋將其抓獲。此人叫毛相興,25 歲,江西廣豐農民,在上海打工。他交待:發案當晚他先欲到七寶服裝廠去強姦女職工,但因宿舍人多而未成,只在七寶酒廠工地民工宿舍偷了幾件衣服。回住户後不甘心,又出門閒逛,看到這棟獨立公房,踏上沙堆翻牆進到 102 室的院子裏,看到牀上躺着兩個女子,性慾大發。即到牆外一個建築工地上揀了一根鐵管,重新翻牆進入 102 室,拉下女服務員的褲子窺探下身,又摸其下身,見女子翻身,以為弄醒了女子,即用鐵管猛擊二女頭部將其打死。旁邊小房間小保姆聽到動靜,抱起嬰兒推開門,被驚呆了。他威脅小保姆到沙發上並剝下她的衣褲,女嬰摔到地下大哭,毛相興將孩子捂死後還用鐵管在其頭上打了幾下。然後回頭對小保姆實施強姦,再用鐵管猛擊小保姆頭部致其死亡。事後他扔下鐵管,洗手並擦掉血跡,開始找屋內錢財,保險箱打不開只得放棄了。可見,這個偵查中的證明預設和偵查預測是比較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