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長跑17年分手,楊迪渣嗎?_風聞
KnowYourself-KnowYourself官方账号-泛心理科普与服务,美好生活从了解自我开始。02-03 10:41
策劃、撰文 / 淼淼、純純
編輯 / KY主創們
前幾天,楊迪被爆出和17年戀愛長跑的伴侶分手——

而就在四年前,綜藝《花花萬物2》裏,楊迪官宣了這位圈外人女友,兩人是大學同學,06年開始戀愛,一直十分甜蜜,彼此照顧。有時,楊迪到家都凌晨1、2點了,聽到他餓了,女友也會起來為他做他最愛吃的包子(從和麪開始
)。
就是這樣一段互相關照的感情,讓楊迪真情表露,説:“自己的生活不可能再離開她。”

如此深情的感情卻一直沒有結果,這讓小S十分驚訝,“所以為什麼不結婚?”

楊迪回答,“當時錯過了一個非常好的時機”,但自己心中已經認定了對方,一定是會娶她的,也規劃好了兩人未來的生活,甚至家人也都認可了女友。


所以,當這樣一段令所有人豔羨的,不離不棄的愛情戛然而止時,網友們都十分困惑,議論紛紛,不少人認為楊迪很渣——

網友認為楊迪渣是因為,楊迪在節目、訪談中屢屢提及一定會和伴侶走向婚姻,傳遞出一種非對方不娶的態度,但在和對方相戀17年後又突然説決定“和平分手”,給人一種他在騙取對方感情的感覺。
但有些人則認為楊迪不算渣,認為他也真情實感想過和女友走到最後,只是感情這種事,本來變數就很多,他也並非一開始就抱有不結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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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些網友覺得,就楊迪放出來的和女友的對話來看,兩人是“和平分手”,女方也沒有覺得自己被辜負。

而且二人也不是分手了就恩斷義絕,過去彼此陪伴的時光一樣很有價值,關係的圓滿結局未必得是結婚。

當然我們作為網友,只能是吃瓜,因為並沒有人能瞭解分手背後的真實原因,甚至不能確定楊迪是更想分手的那一方。所以我們提醒大家**理性吃瓜。**不過,愛情長跑後分手到底是不是“渣”,這個問題是很有意思並且值得討論的。今天我們來跟大家聊聊,如何衡量一段關係有沒有被渣。
**KY認為,知情同意是一條清晰的邊界線,它定義了渣與不渣的邊界。**在楊迪的事件中,是否具備「知情同意」只有關係裏的兩位當事人才清楚,因此我們不想過多評論,只想藉此事件再次為大家科普「知情同意」這個概念。來看今天的文章。
什麼叫做關係中的知情同意?
在關係的發展階段,知情同意意味着,親密關係中的雙方都明確地向對方告知了此時自己的真實狀態**、對關係的真實想法與承諾度,確保對方理解自己的狀態——也就是説,確保對方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同意這段關係的繼續發展。**
關係中,雙方都有確保對方知情同意的責任,這種責任是我們認真對待彼此、嚴肅對待關係的最基本的表現。
“知情同意”實際上包含了兩個階段,第一個是“知情”,第二個才是“同意”。發起親密關係的一方,有責任確保對方的充分知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有“同意”可言。
而“不充分知情”是指通過製造、或者利用現有的信息不對稱,通過説謊、隱瞞部分信息、語焉不詳、暗示、誤導、不澄清誤解等手段,利用對方來實現自己的目的。
説到這裏,我們也不難理解到“知情同意”的本質。**知情同意的本質,即“尊重”。知情同意代表着平等,不知情同意則代表着剝削。**只有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的同意,才是真實的。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知情同意”是一個動態、持續的過程。**並不是在關係初始獲得了知情同意就可以一勞永逸,因為人和事件都會發生變化,知情同意要確保對方在各個階段都對關係有充分了解,尤其是當你自己的狀態、對關係的期待發生變化的時候。
無論你是想讓關係進一步,還是後退,都要及時、主動讓對方知道,對方才能在獲得當下充分的信息的前提下,做出符合真實意願的判斷。
就像是在楊迪的分手事件中,或許雙方都有過走到最後、結婚的打算,但隨着生活狀態的改變,兩人中的某一方或者雙方都對這段關係的想法和預期發生了變化。
這時就需要發生變化的一方及時與對方溝通,讓對方瞭解自己承諾度的調整,並給予對方同意調整的自由和權利。
所以,關於楊迪“渣還是不渣”的討論,首先我們不能假設楊迪是主動分手的一方。而關係中有沒有人渣,衡量的標準其實在於ta不再有結婚的打算後,有沒有及時告知伴侶。
也就是説,假設是楊迪想分手,並且過程中已經不再有和對方結婚的想法,假設他及時告知了女友,是充分知情、自願自主在一起17年,那就是不渣;如果女友是被隱瞞和欺騙,未曾充分了解對方心態的改變,從而維持了一段17年戀愛的長跑,那就是渣。
一段「知情同意」的關係,
具體是什麼樣的?
我們先來看看,關係中的知情同意,具體包含哪些部分?
約會階段——
充滿了曖昧的約會關係中,知情同意包含了雙方對這段關係的期望與目的彼此知情和認可(長期/短期曖昧/休閒性),並且清楚地知道對方是如何向外界描述這段關係的(戀人/曖昧對象/朋友)。
不過,我們並不鼓勵大家第一次見面或約會就立馬和對方聊定這個問題,而是在關係發展了一段時間,你發現你完全不清楚這些部分,甚至也猜不透對方的想法時,再去和對方好好聊聊這一點。
戀愛關係中——
確定的戀愛關係中,知情同意包含了雙方對於排他性理解的一致,雙方都有意願且能做到為對方履行關係中排他的承諾。
而每段關係中的排他承諾具體包括哪些,怎樣屬於越界行為,就需要雙方充分討論並達成一致。比如,在異性戀語境下,單獨和異性在夜晚出行是否屬於越界行為,什麼樣的對話是不被允許的曖昧性對話等。
如果是在開放性關係中,知情同意包含了真誠、明確地告知對方自己的信息和想法,並獲取另一方對於非一對一關係的同意,而不是揹着對方與他人發展長期、短期或是性關係**(公眾號主頁回覆「開放性關係」,瞭解開放性關係有多“開放”)****。**
在戀愛關係中,知情同意也要求我們要讓對方知道自己是否想要後撤(比如退回到友誼關係)、推進(比如進入婚姻關係),或者是維繫這段關係(不前進也不後退)。一旦我們的想法發生改變,要及時告知對方。

婚姻中——
知情同意包含了雙方對於關係排他性的約定、出軌的標準、婚姻承諾(包括但不限於要不要孩子、買房、生活開銷等)的態度和想法都彼此知悉,發生變化時,也會及時向對方説明,一起討論問題出在了哪裏並達成一致,而不是彼此欺騙和隱瞞。
我們再通過幾個典型的例子,來看看在一段具體的關係中,做到充分知情同意和沒有做到知情同意,差別在哪裏。
比如一對情侶,兩人相親認識,很早就見了父母,家裏嫁妝、彩禮都備下了,就等着ta倆挑個良辰吉日把婚結了。結果一方還沒求婚,另一方已經沒有了結婚的想法,更想趁着年輕再拼一把事業。
那麼如果ta一直拖着不告訴對方,覺得很難開口,這其實是一種不知情同意的做法。自以為是不忍心説出口,傷害對方,實際上這才是真正的傷害,對方可能滿心期待着的婚禮,結果卻遭到了欺騙,越拖傷害越大,雙方父母也會為此感到遺憾和失望,甚至還會被認為是在欺騙感情。
而一段具備知情同意的做法其實是,一方不再有結婚的想法和打算後,及時地告訴對方,説清楚自己發生的改變,給予對方根據這個變化做選擇的權利,並接受結果。
再比如,約會關係中,兩人進展順利,經常一起吃飯散步聊天,度過了不少愉悦和甜蜜的時光,雙方都對這段關係感覺良好。但儘管一方有更進一步的打算,另一方卻並不想把這段約會關係發展成承諾關係。
如果不想給出承諾的一方,為了防止對方抽離關係,故意不把自己的想法解釋清楚,頻頻做出讓對方誤解、以為想要更進一步的曖昧舉止。而當對方試圖捋清關係走向時,卻以“只把你當妹妹”“還沒準備好再等等”這樣的説辭來搪塞,這就是沒有做到知情同意的表現,因為存在信息差和不透明。
而一段具備知情同意的關係,正確的做法其實是,一方並不打算走入承諾關係時,及時和對方坦白,告訴對方目前與ta沒有發展承諾關係的打算,同時清晰地向對方傳達這並不是在暗示對方再多投入一點。
通過以上兩個例子,我們不難發現做到知情同意的過程對於雙方來説都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我們心裏很清楚,一旦對方充分知情,就很可能發生我們不願意看到的結果,雙方都會為此承受一定程度的傷害。但是比起繼續投入下去,在未來造成更大的傷害,及時止損才是對雙方真正有益的、真正負責任的表現。
KY認為,在關係中是否尊重對方的知情同意權,是判斷一個人三觀/道德問題的金標準****,也是一個decent的人理應具有的素質與教養。因此,假如你因為對方不曾尊重你的知情同意權而受傷,至少也可以知道,對方並不是一個人值得的好的伴侶候選人。
我們應該如何保證關係中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很難的,對於意願發生變化的一方而言,很難説出口的原因可能會有很多,比如害怕面對他人失望,害怕自己的變化受到道德批判。而還有一些人則是出於自私,於是就選擇了通過欺騙、誤導、誘導暗示等方式將對方留在了關係中。
但無論是哪種原因,我們都有責任去做到知情同意,而不是去做一段關係中的剝削者。
更重要的是,它意味了關係中存在“信任”。對發起方來説:因為信任你是個成熟的個體,我願意把我自己袒露給你,因為相信你有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的能力,我願意尊重你全然自由的選擇權利。
對接收方來説:在商量知情同意的過程中,我感受到了你的誠實和真誠,因此我相信你不會take advantage of me,我相信你不會蓄意剝削、傷害我,因而可以站在自身的需要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那麼,怎麼在關係中做到知情同意呢?
如果你是關係中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我們建議你儘可能地去消除關係中的“信息差”,也就是説,主動地去和對方溝通,向對方坦白自己的想法,讓對方知情關係中的動態。
如果你是關係中並不充分了解對方想法的一方,總覺得對方有所迴避和隱瞞,但又不敢或是不願開口問對方對於關係的看法,我們還是建議你主動地去和對方發起一場討論。
你可以這樣詢問對方:關於xx問題,你的想法我並不充分了解,我們之間也可能存在一些誤會,我們可以開誠佈公地聊聊這個話題嗎?相信這對我們和這段關係都有好處。
在一段健康、負責任的關係中,對方有“讓你充分知情”的義務,你也有捍衞自己“知情同意”的權利(Kurdek, 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