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寵物,什麼叫做傷害?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02-03 10:25
【本文來自《周法觀05:寵物狗偷溜出門被殺,為啥警方搞了專案組?》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jxy葉小舟
- 首先向小編申明我不是厭狗者,但對於現實狀態下不文明養寵物的人深惡痛絕。時常會碰到一些養大型犬的人,不牽狗繩、甚至有遛着幾條犬不牽繩的人,這些不文明的行為太多,正常人只好躲着點;狗的大小便主人不主動處理的也有很多,晚上回家時踩雷也只有當自己晦氣。
試問一下小編:1、什麼叫寵物,脱離主人管控的具有傷害性的動物,可以稱之為寵物?
2、什麼叫傷害?難道被不受管控狗攻擊後,你去狗談正當防衞嗎?
3、寵物狗是財產還是負債的定義要明確?再試問一下那些被棄養的寵物狗變成流浪狗是不是還是它主人的財產?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如果俄羅斯鄰居養了只當寵物養的狗熊,脱離主人的管控攻擊你,你會怎麼做?你是當它是寵物呢?是視作別人的財產呢?是不是會考慮防衞過當、錯失破壞別人財產呢?
小編你再看看你羅列的民法規定,你不覺得前後矛盾嗎?你羅列的民法規定以及鄭州規定已明確了狗的主人有養狗不合規的行為,那你還認為有搞專案組以及你在這網站上大談有必要嗎?
1.關於寵物,我國法律暫時沒有統一明確的定義,根據實際司法裁判案例,一般通過生活常識來判定什麼叫寵物。同時,無論該動物是否脱離主人管控又是否具有傷害性,甚至是否為禁養動物,也無論你覺得這叫不叫“寵物”,不影響,這依舊是飼養者的財產,也不影響飼養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該動物襲擊他人,飼養者需要賠償。如果該動物被他人侵害,侵害者需要賠償。但如果是禁養動物的話,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屬於不合法財產(相當於槍支毒品等),原則上不受法律保護。
2.關於什麼叫傷害,基於常識判斷即可,也可以參考《人體損傷鑑定標準》或法醫學相關知識。本文其實已經解釋過了,面對狗的襲擊,無論這叫不叫寵物,採取的自衞行為叫做“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衞”——正當防衞是針對人的侵害而言的,緊急避險針對的是人的侵害以外的其他危險。
3.不太理解此處為何引入“負債”的概念,從法學的角度而言,合法飼養的動物,就是財產。即便是貸款買的,也屬於財產(否則還沒還清房貸的房子,也不能稱之為財產了)。即便是從會計的角度來看,是資產與是負債並不矛盾。
若飼養的寵物(或者是你認為不是寵物的動物)被拋棄,拋棄者也存在法律責任。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回答你的類比:我不清楚狗熊在俄羅斯是否屬於禁養動物,這點確實不瞭解,後續會補充認識一下。但無論是否禁養,都可以認定其為寵物(算不算寵物,不影響後續判斷),面對其襲擊,我會直接做出反擊甚至將之殺死,因為我清楚的知道這叫“緊急避險”,我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我的行為明顯過當(比如狗熊只是經過我家門口,看都沒看我一眼,我就開槍將其打死),屬於“避險過當”,需要考慮承擔一部分法律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民法典和鄭州市養犬條例矛盾的問題,經查證,鄭州市官方所發佈的禁養犬隻名單中,並不包括本文提到的拉布拉多犬(音頻部分有提到這點)。至於本文中的狗主人,是否辦理養狗登記以及是否養了多隻狗,暫不確定(這也依舊不影響前述判斷,我也提到了,如果違反該條例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一碼歸一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