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被侵害名譽自己收集和固定證據——證據常識的故事(9)_風聞
学之仁者-02-06 19:28
證據活動有證明主體、證明對象、證據現象和證據實踐這樣四個要素。證明主體是進行特定證明活動的人,證明對象是需要進行證實或者證偽的目標,證據現象是所有可以作為證明依據的事物,證據實踐是進行證據表達、證據應用等證明活動。這四個要素包含了誰來證明、證明什麼、用什麼證明、怎樣來證明這樣四個證明活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無法進行證明活動。“證據現象”後面有專章介紹,“證據實踐”前面已有説明,這裏不再重複。證明結果不是證明活動的要素,因為客觀上存在着“證不出”的可能,而“證不出”不等於沒有證明活動。當然,如果認為“證不出”也是一種證明結果,則將證明結果作為證明活動的要素之一也無妨。
證明主體,是指按照證明需求進行證明活動的自然人,是證明活動的行為實施者、物質承載者和信息集散者,也是證明活動的啓動者、結束者和決定者,是證明活動唯一的能動者。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證明主體。證明主體主導證明活動,可以決定或者否認自己有證明權,甚至決定不用證據、不經證明而直接宣佈結論等。
某縣一中在本校大門的門樓柱上張貼告示載明:陳高在縣一中任教期間為師不尊,師德有虧,告訴大家在求學時遇到陳高要謹慎小心。陳高品學兼優,大學畢業後原在縣一中任教,三年後因與教務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衝突且校領導偏幫而辭職,不久便在縣育英中學任教。陳高得知原工作單位的作為後,既無奈又氣憤,不知如何是好。陳高在請教了自己的律師朋友後,隨即請了公證處的人員到縣一中大門,對告示內容進行了現場拍照公證並向陳高出具了公證書。然後,陳高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訴訟,要求縣一中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陳高此時作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同時也就必須承擔縣一中侵害自己名譽事實的證明責任,也就是在當原告的同時也成為了自己訴求事實的證明主體。法院人員到縣一中保全證據時,發現告示已不存在了。法庭上,陳高以公證處的公證書為依據,要求縣一中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而縣一中作為被告方,同時也是原告所訴事實是否屬實的證明主體,卻拿不出陳高在縣一中工作時“為師不尊,師德有虧”的證據,無法完成證明。法院在查實公證內容和過程都是真實可靠、被告無法證明其所公告內容屬實的基礎上,確認縣一中侵害了陳高的名譽權,判令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此案中,陳高請公證處人員對縣一中大門的侵權告示進行拍照以固定證據,並請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以確定侵權告示存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都是證明主體的一種證據準備行為。在發現侵權證據後,為了使所固定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陳高不僅是自己拍照留存,而且及時請公證處的公證人員進行採集和固定證據的相關操作,嚴格按照公證程序進行辦理,使所固定的證據經得起任何質疑。作為證明主體,這樣的證據準備活動,是十分充分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