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記不能只考慮少數人的便利性_風聞
四维旅行者-02-06 16:20
生育登記是對人口的記錄歸檔,是國家人口發展和更新的一手資料。其信息的完善性、精確性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要件。如果僅僅只是考慮一部分人的便利性,尤其是那些不按着正常的法律程序組建家庭婚姻就直接非法生育的人提供了便利。但是卻並不利於國家人口登記制度的完善性和精確性。户籍和身份制度也會跟着因為信息的不健全而導致漏洞百出,誘發各種諸如強姦、婚外情、非法移民生育(合法的涉外婚姻是有政策和法律保障的)……這對於健全的信息甄別與管理並不利。也容易誘發社會倫理風險甚至誘發家庭秩序的崩潰。人再自由都不是單獨存在的個體,幼年需要家庭的養育,成年需要有健全的真心來認知自我和融入社會,同時也需要組建新的家庭來撫育下一代。這一切都與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如果只是女性負責生養而男性缺失,無論是父親的失職還是移民問題引發的都會讓社會陷入女性單獨扶養的而男性成為甩手掌櫃,或者是使社會退步到封建時代那種一男多女的男權婚姻社會,女性淪為男權的附庸。無論是哪一種結果都是對女性羣體的壓榨。而且如果是非法移民與當地組合的生育模式也會導致中國人的血統和基因在無形中被替換。這在人類歷史上不斷地發生,從父系來看還是某個單倍羣的後代,但是因為遷徙的途中不斷與其他族系的人結合而導致常染色體改變。那些傳統主義者一向宣稱中華文明的延續性,人種的延續是其中一個論據。但如果放開登記誘發各種灰色的生育地帶,民族的延續性和民族的諸多特性(比如高智商、節制、勤勉……)也會在無形中被替換。所以無論是從維護現代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價值理念的角度又或者是從維護民族傳承的角度都不應該放開生育登記政策。這裏不是不管已經出現的非婚生育子女,再怎麼管也不能破壞正常的秩序和政策。也不是一味地排外不與其他民族通婚,但是正常的涉外婚姻有據可查,非法的既然沒有走正常途徑,難免伴隨着無節制的生育等潛在問題。
我認為不應該為了便利一少部分人而為他們量身定製一種不符合全體利益的政策,便利了這些不走正常途徑生育的人卻損害全民的利益是一種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惡;而且多數人的行為既是合理合法的,不但於法合規又於理是符合自然法則的,不存在“多數人就一定是對的嗎?”這樣的疑問,這裏可以肯定地説多數人確實是對的。也不存在“從來如此便是對的嗎?”這樣的疑問。現代婚姻價值觀和制度是人類自誕生以來經歷了母系社會、父系(包括封建社會)的婚姻制度以後最理想也最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讓男女和子女都可以在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內享受最大的權利也相應的履行無可替代的義務。可以説權責相當,不存在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必然有別人只履行義務而無法享受權利)而來的權責不對等以及傷害與被傷害。所以我認為婚姻登記制度不但不應該所減,反而應該更加具體和細化:
1.有結婚證這是必然的,不能取消出示;能夠出示就給予相應的登記和身份證明,登記户口……
2.對於非法生育而無法出示結婚證的需要提供其他的證據和材料來證明孩子與母親的血緣關係,孩子父系可能的來源(是否是中國人、如果不是那麼大概可能是哪個族羣的人,孩子的基因應該可以檢測出來)、孩子和母親生活的街道辦所出具的生活證明……有了這些可以開出臨時身份證明,雖然不能上户口,但是日後如果有願意接受這種證明的學校(比如比較看重生源數量)就可以入學(不可以強迫每所學校都接受,因為他們也有權利高質量的管理,就像不是所有的用工單位在招工的時候都願意接受一些學校的文憑一樣);如果是早婚早育的應該出具孩子跟父母雙方的血緣檢驗報告,以及街道辦出具的孩子跟着雙親生活的證明材料,給予臨時性身份證明,等到父母達到法定婚齡再重新登記並且出示結婚證賴辦理户口。
3.法律應該保障和維護合法的行為,尤其是保證合法婚姻家庭的權利。首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作為人都可以享有最基本的人權,但是婚姻家庭的權利只能是合法婚生子女以及合法夫妻所享有的。比如被雙親撫育的權利只屬於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只享有單親撫育+單親出撫養費撫育的模式,這可不是人為的歧視而是他們本身就是合法婚生和非法生育的先天差異而來。其次,丈夫給妻子生活費和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是因為他們是合法組建的家庭而享有的法律權利,並不是最基本的人權,所以這兩項非婚生子女和其母親並不享有。法律應該依據合法組建家庭生育和不遵守法律制度非法生育的區別來重新修訂法律,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但是有獲得撫養費的權利,其標準應該在每年養育同齡孩子的平均水平的一半(另一半由母親承擔)和父親財產的一半加上第一法定繼承人和父親非婚生子女的人數平均分割之後的數額中取較小的那一個(既考慮撫養水平也考慮父方的經濟能力)。同時,由於父親對家庭的背叛而不得不拿出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扶養費,所以父親自動喪失了對家庭財產的處置權,也就是無權處置遺產分配事項而只能用於補償婚姻家庭成員,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排除非婚生子女)。如果父親還在合法的婚姻家庭中,作為家庭成員他可以享有使用家庭財產的權利,但是一旦選擇離開屬於他的那部分分割財產也應該用來補償合法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