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車身亡,司機會被判緩刑,它就是一個法律層面的事實認定和責任認定的問題_風聞
guan_16596227432949-02-07 17:21
【本文來自《“妻子想去吃火鍋被拒跳車身亡”這事吵挺大,找到了判決書原文,大家自行判斷吧》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楓林火舞
- 你這把爭執後跳車當成常態化或高概率的事情了,但實際上不是。成年人應當自己預知行駛中跳車的危險性,而不是司機預知。
唉,司機被判緩刑,並不是因為他沒有“預知”能力。
司機是因為在乘客死亡的過程中,存在過失,他是為了自己的過失負責,才被判的緩刑。
這個東西和常態、概率什麼的,都沒有關係。
它就是一個法律層面的事實認定和責任認定的問題。
當生活中的爭執,沒有引發嚴重後果的時候,那就是一場日常的爭吵,過了就完了。但一旦由爭執引發了嚴重的後果,到底誰該負怎麼樣的責任,就只能交給法院來釐清。
成年人當然應該知曉跳車的危險後果,如果法院認定,跳車的乘客是面臨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險,跳車成了唯一的選擇,那麼逼迫乘客跳車的人,就要對跳車這個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果法院認定,跳車的行為,完全是個人選擇,乘客就是要自殺跳車,和旁人沒有任何關係,那麼乘客就要為自己跳車的選擇和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而現在,在這兩個極端情況之間,現在法院認定的事實情況是什麼呢?
按照這個緩刑判決,乘客其實是為自己衝動的跳車選擇,負了主要責任的。而司機也因為“過於自信”的駕駛決策,在整個過程中存在了一定的過失,他需要,也只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所以他被法院判了一個緩刑。
我們不應該抽象化地,把司機該不該承擔責任,簡化為司機能不能預知、預判乘客行為。這兩個概念是不能相互替換的。
司機該不該承擔責任,是一個需要結合每個案件具體情況,來做出事實認定的。
而將案件的情況,從具體的事件中剝離,進行抽象的、概念的、歸納性的討論,是不符合事實本身的。
在牽扯到一條人命的時候,我認為相關的討論還是應該儘量就事論事。一來是對生命的尊重,二來這種討論一旦脱離事實,就只會成為不同的人從不同的立場出發的借題發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