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給情人轉賬284次,妻子還能要回嗎?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2-07 00:05
來源:瀟湘晨報微博-2023-02/0621:082023年2月6日,據湖南高院消息:2021年3月,張某因患心梗疾病在送往醫院途中不幸死亡。在辦理喪葬事宜時,李某發現張某的銀行賬户內沒有分文存款,二十多萬元的喪葬費全靠自己東拼西借籌集而來。經過多方打探,她這才發現丈夫早已出軌的真相。給第三者轉賬買車買房共計59.19萬元。悲憤交加的李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訴請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第三者應返還被贈與財產。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張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由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各項款項共計59.19萬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訴,衡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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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訴離婚,公婆拿出370萬借條!法院:不用還!來源:新聞晨報杜林和隋靜是一對年輕、高收入的AA制夫妻。2017年,杜林父母家的一處老宅動遷,杜林父母、杜林均為安置對象,共獲得動遷款370餘萬元。此後,杜林以為女兒購買學區房為由,向父母借款370萬元,並約定每年向父母支付利息20萬元。借款後,這筆錢中的245萬元被購置學區房,其餘125萬元一直放置在杜林處。
2020年底,隋靜和杜林因矛盾引發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期間,杜林父母提起訴訟,要求隋靜和杜林共同償還37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此舉引發隋靜的反對。隋靜認為,杜林在向父母借款之時,並未爭取過她的意見。也從未告訴過她這370萬元借款的存在 。她不認可這筆錢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筆往來於孩子和父母之間的鉅額錢款,到底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單方的個人債務?近日,上海法院審結了此案。
一張兒子與父母間的借條
杜林和隋靜,是一對經濟條件尚可的小夫妻。雙方年收入均超過30萬,2015年購買婚房裝修後,一直過着AA制生活。2016年,杜林和隋靜的女兒出生,為女兒購買學區房,成了杜林的心頭大事。然而,結婚沒幾年且剛購入婚房的小夫妻,此時並無餘力再次購入另一套房屋。
2017年,杜林父親從長輩處繼承的一處房產面臨動遷。動遷後,杜林一家共分得370萬元。
為了妥善安排這370萬元,杜林與父母之間簽訂了一個《動遷款安排協議》,協議中寫明:“在XX路XX弄XX號房屋動遷中,杜林、杜林母親、杜林父親三人共獲得370萬元動遷款。現三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杜林放棄動遷款中本應分得的全部金額,轉給杜林母親個人。杜林母親與杜林父親承諾將所有款項,共計370萬元全部借給杜林,利息為每年20萬元,借款期為十年,未經杜林同意,不得提前要求還款。”
在協議的下方,有杜林和杜林母親的簽名。杜林父母表示,之所以這樣安排動遷款,是因為當時杜林需要幫助女兒購買學區房,考慮到10年後學區房即可轉手出售,遂約定杜林需要在10年之後將錢款返還給父母。同時,因為杜林原本不在該動遷房安置人範疇內,是為了其購買學區房免税才額外增加的名額,所以特意在協議中約定,杜林放棄動遷款中本應分得的全部金額。
由於杜林和母親簽訂協議時,隋靜正因照顧孩子等原因和杜林陷入爭吵,返回孃家,於是杜林代替隋靜,在《動遷款安排協議》上籤了名 。不過,杜林強調,自己隨即就將此事發信息告訴了隋靜,隋靜對這筆借款是知情的。
此後,杜林用245萬購買了一處學區房,剩餘125萬被保留在了杜林處。
妻子稱對鉅額借款毫不知情
不過,這筆鉅額借款,在隋靜的角度,卻完全是另一番樣貌。
隋靜表示,早在1997年,動遷房的實際所有者——杜林的爺爺等,就和杜林父子辦理了贈與的公證書,將動遷房贈與給了杜林父親和杜林,這也是杜林一家能夠分得370萬元動遷款的原因。
因此,隋靜一直認為,杜林此前用於購買學區房的錢款,來自於他自己分得的動遷款。因為和公婆有矛盾,杜林獲得動遷款時,隋靜正在孃家居住。對於杜林和父母簽訂的《動遷款安排協議》毫不知情,該協議上也沒有隋靜的簽名。 由於該房屋是杜林全款購買的,在雙方擬定離婚協議時,已約定該房屋歸杜林所有 。
隋靜認為,杜林和父母簽訂的《動遷款安排協議》有悖常理 。其一、隋靜從未被告知學區房的購房款為借款。其二、杜林明明能分到動遷利益,卻放棄了自己的動遷利益,將動遷利益轉給父母后,又向父母借款,此舉並不合理。其三、杜林父親在2016年生病,杜林父母在2017年前後正需要用錢,沒必要在此刻將錢借給他們。其四、杜林和隋靜兩方均收入較高,足以滿足日常開銷,無需額外借款。
因此,隋靜認為,這370萬元鉅額借款應為杜林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定該借款為丈夫個人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杜林父母出具的《動遷款安排協議》中,係爭的370萬元借款對於隋靜而言,到底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丈夫的個人債務。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杜林與父母之間的借款,有多處與常規借貸相悖之處。
其一,既然杜林父母已經在杜林和隋靜結婚時,出資為二人購房,已盡到父母責任,那麼按照常理和生活習慣,即使婚後杜林、隋靜需要借錢另購學區房,杜林父母也應按照該房屋的實際價格將房款出借給小夫妻,而非將370萬元動遷款全部交給杜林。
其二,在借款金額如此巨大,且涉及買賣房屋的重大生活事項上,杜林父母不要求隋靜在借款協議上簽名,有違常理。
其三,杜林、隋靜實際花費245萬元購買房屋,尚餘125萬元錢款在杜林處。在杜林父親重病的情況下,杜林父母未要求杜林歸還剩餘錢款,也沒有要求杜林支付利息,同時杜林也沒有主動將剩餘錢款返還,而是選擇繼續承擔高額利息,此舉與常規意義上的借款相悖。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考慮到杜林父母在杜林和隋靜處於離婚訴訟之際,才提起這起訴訟,且鑑於杜林和父母之間的直系親屬關係,僅憑《動遷款安排協議》和動遷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認定杜林和父母之間的370萬元借貸關係成立。由於杜林父母並非普通債權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借貸如出具借條,對於該筆債務是否可納入夫妻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應該有更高的證明要求,不能簡單以子女出具的借條認定借貸關係,進而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杜林父母需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這筆債務為杜林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杜林個人需將這筆370萬元鉅額借款以及相應利息及時歸還給父母。本案經二審維持原判。(本文中所涉人物均為化名)